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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判
作者:韩锡艳 张所江 发布时间:2015-10-16 09:23:13
“现在宣布开庭!”当我敲响手中法槌的时候,调查开始了。随着庭审调查的递进深入,我的头逐渐紧锁起来。 这是一起看似极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离婚后,8岁的婚生儿子归被告抚养。但是因为原告是孩子的母亲,此后的大多数时间,孩子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至2005年7月,孩子高考成绩不理想,为了孩子的前途,原告想方设法,费尽心机终于使孩子走上了比较满意的一所学校。为了办孩子上学这件事情,原告需花销4万元费用.经与被告商量,双方同意各出2万元,被告当时只有5,000.00元,把此款交给原告后,又给原告出具了欠款15,000.00元的欠条,承诺让原告先垫钱把此事办成,然后待有钱后,再还此款,但此款至今未付。 原告是一名下岗的矿山女工,体弱多病,经济拮据,生活很困难。自借钱给孩子办事以后,生活更是艰辛,故多次向被告所要欠款。被告是一名煤矿辅助工种的工人,工资较低,又要赡养老母,生活也很拮据,故在庭审答辩中称,此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又无法知道原告是否为办事花了这笔钱,如果原告确实花销此款,应有花销的证据,他才能给付欠款。 听了被告辩称,原告很是恼火,情绪激动地斥责被告不讲信用,为了孩子她做出了这么大的牺牲,而被告却斤斤计较,如果被告不给付此款,她将用最激烈的手段与被告争执到底。而被告却还是坚持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欠款的花销事实,他拒付此款.面对双方激动的情绪,在法庭上我耐心细致的进行了调解,但双方还是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无奈,我只得宣布休庭。 这看似简单的案件,却使我陷入了深思。从情理上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因为从孩子已上大学的结果看,原告应为孩子花销了这笔费用,但原告不可能拿出花销的证据,这是原、被告双方及法官都是心知肚明的。从法理上讲,被告诉辩也有一定道理,此款不是正当借贷关系产生的债务,况且原告又拿不出花销此笔费用的证据,证明不了花销的事实。如果强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合情合理,但于法欠妥,被告抵触情绪可能会更大。反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委屈是可想而知的,双方的矛盾会更加激化,可能产生会对社会不利的效果。怎样才能把这起案件裁判的让双方都满意呢?经过反复思考,在我头脑中,梳理出一个比较好的调解思路。 在第二次开庭前,我首先与原告谈了此案的法理所在,指明她要有理性的认识,不要情绪太激动,矛盾激化,于事无补。接着又与被告谈到做人要有诚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原告事实上的花销做了详细的分析,使他内心中有所接受。开庭时,我针对双方都爱孩子的心态,又分析了孩子对他们对簿公堂的看法,使双方的对立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虽然庭审笔录并不太长,但我长达两小时的说服调解,使原、被告都感到了法院以人为本的温暖,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效果。 现在宣布闭庭,随着法槌的落下,在当事人的谢谢声中,我陷入了沉思,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就是弘扬我们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辩法析理,注重社会效果是我们法官应具有的素质,当事人的理解、信任、满意,就是对我们的鞭策,当事人的称赞、道谢,也就是体现了我们法官的人生价值。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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