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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具体案件中的混同
作者:刘卫兰 发布时间:2015-10-12 09:27:32
【案情】 雷某经人介绍找到丁某,称其需要雇请人将旧板房拆除并移至另一地安装,雷某支付劳动报酬。丁某同意后邀请自己的哥哥丁某某夫妇及自己的妻子胡某一起做并领取报酬。胡某在安装过程中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雷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与雷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是按雷某要求拆除、搬运、安装旧板房,以获得报酬,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按雷某要求将旧板房包拆、包运、包安装到指定地点,丁某和雷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丁某和胡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提供劳务。承揽和雇佣的主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独立性,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是独立的。雇佣关系中一方只提供劳务,并服从给付报酬一方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劳务者和给付报酬者是从属、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本案中,雷某和丁某约定,丁某将旧板房包拆除、包搬运、包安装到指定地点,雷某一次性给付报酬。丁某承接后,自行组织劳力,运用自己的拆除、搬运和安装工具,向雷某交付工作成果,雷某和丁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胡某是受曾某之邀一起工作,曾某领取报酬后给予胡某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胡某和曾某之间形成雇佣劳务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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