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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绍买卖赃车赚取“介绍费”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5-09-18 13:40:14
本网讯(莫庆铿 蒙美丞) 9月16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介绍买卖赃车构成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有均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月9日7时许,被告人何有均在横县横州镇清江村委滑石村32号自己家中,明知是赃车,仍介绍何幸升(已判刑)以3300元向绰号“萍姐”的女子购买一辆价值6746元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何有均从“萍姐”处得到”介绍费“500元。经查,该车系杨某于2015年2月9日凌晨在横县横州镇洪德街大码头处被盗的车辆。破案后,公安民警已追回赃车并归还给杨某。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有均明知是赃车仍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有均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何有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有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对何有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有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横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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