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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法院巡回审判让群众看得明白
作者:张标   发布时间:2015-09-15 11:18:11


图为庭审现场

    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有效维护和谐凤山和社会稳定,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目的,切实解决当事人交通不便出行难、文化落后法治维权难、诉讼不便打官司难的司法“三难”实际问题,9月10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庭、站、所、点、员“五位一体”调解网络再次走出法院,深入村屯,对两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把庭开到当事人所在地的案发现场—长洲镇板均村外羊屯。

  在群众家门口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庭审还邀请了镇领导、人大代表、司法所、村干等人员前来观摩,现场百余名群众驻足观看了此次庭审。

    开庭当日,秋雨淅淅沥沥下个不停,巡回法庭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驱车数小时来到当事人居住的村屯。刚下车,工作人员没有停下休息片刻,便开始忙碌庭前准备工作。写着“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横幅绑在村民寻来的竹竿上胶布缠着紧贴于墙面,庄严的国徽高高架起,几张桌椅,简易却不失威严的审判庭在村部一间面积不大的办公室就地搭建起来。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长宣布开庭。在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成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有序地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言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成员认真细致地倾听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查清了案件的事实,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地展开。14点25分,在完成了庭审的所有程序和工作后,审判长吴坦骏宣布休庭,案件择日进行宣判。至此,此次历时4个多小时的巡回审判工作圆满结束,完成了 预期目标。

    这次开审的是一起农村常见的劳动关系纠纷。原告村民黎某某、牙某某称“多年来奴属被告凤山县坡桃林场职工,从事护林、造林工作,原告一直是被告的劳动者。但是,被告没有依法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原告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没有向原告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等。停发工资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补偿款,妥善处理养老等相关问题,但被告至今不予理睬。”双方已无法协商解决。原告还称“依法向凤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持原告前述请求,该委于2015年5月13日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给原告。”原告不服,遂将凤山县坡桃林场告上法院。

    凤山法院法官吴坦骏承办该案后,曾试图给双方调解,但被告以与原告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调解。被告称“自成立以来至今一直属于事业单位,被告一直无招用工人的自主决定权,被告招用工人必须经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才能成为被告单位的职工。原告既不是被告招用的工人,也未经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所以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地处林石山区的凤山法院,考虑到在农村类似的劳动关系纠纷非常典型,法院决定派出巡回法庭对此案巡回审判,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此次巡回审判为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带来了便利,实现了司法为民的法律宗旨。同时,在庭审的现场,当地的人民群众积极踊跃到场观看,使得巡回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使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和认识到法院的庭审办案过程,提高群众的相关法律知识;二是实现了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使法院的审判等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公平;三是在阳光下进行审判,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看得见,引起群众的巨大反响,取得良好法律宣传效果;四是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创新了从源头上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法。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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