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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履行银行还款义务 妻子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5-09-10 10:59:21
丈夫未履行银行还款义务 妻子被诉至法院 2012年5月26日,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郑连好、于玉杰、于志强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发放了借款7万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被告毛爱先作为郑连好的妻子,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于玉杰、于志强作为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来源:
鄢陵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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