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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议事 法官讲法”
——邢台县人民法院开创一乡一法庭工作新局面
作者:赵增强 吴银梁   发布时间:2015-09-06 13:08:05


    今年以来,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通知精神要求,充分借鉴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先进工作经验,结合该院一乡一法庭工作成效,在邢台县委主要领导的指导协调下,在全县16个乡镇全面推行“群众议事,法官讲法”工作机制,将法律服务有机嵌入县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实现了被动司法和主动服务的有机结合,开创了一乡一法庭工作新局面。

    集中评议,适时普法

    “群众议事,法官讲法”就是在各村庄遇到矛盾纠纷,一时难以化解,或矛盾涉及面广,触动群体群众利益时,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法庭牵头,组织纠纷发生村双委班子成员、纠纷当事人、本村村民代表、邻村村干部等统一到场,召开联席评议会。同时,与会法官就群众评议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具体来说,群众议事就是在某村发生矛盾纠纷后,凭借村委会和乡镇的调解组织一时难以解决的,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申请,启动“群众议事”程序;由乡镇政府组织召集包村干部、邻村村委干部和乡镇法庭法官,确定评议日期并通知纠纷发生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张贴告示,并广播通知本村村民积极参加群众评议。评议当日,会议由包村干部主持,先由纠纷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及要求;邻村村干部说明如果本村发生此类事件,该村委会如何处理;本村村委会说明村委会调处经过,村委会的初步处理意见;然后由本村村民进行评议当事人双方的是非曲直以及村委会的处理是否合乎乡风村俗、民情民意、人伦道德。

    法官讲法,就是依托一乡一法庭工作机制而开展工作。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依托群众议事平台,就“群众议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用老百姓的语言释明法律在相关方面的规定。二是法官不定期走访村庄,就农村易发的土地承包、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此举不仅要提高村民执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还要提高村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能力。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知识讲座。例如,到浆水镇给果农将契约精神,开展买卖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到太子井乡、羊范镇做农村土地依法征用土地补偿款法律知识讲座;到会宁镇、晏家屯镇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知识普法宣传;到中小学开展文明游嬉、杜绝伤害法律宣传等。通过这种案例故事、法律讲座等形式,进村入户宣讲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育辖区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

    群策群力,诉讼引导

    结合“群众议事,法官讲法”的情况,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凝聚乡镇干部、村委会、村干部、法官职能作用合力,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制定办理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联动、整体配合”的原则落实责任人,明确办理措施和期限。纠纷解决后,及时向群众公示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对于矛盾纠纷确实无法调处的,由法官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村民自治,源头化解,便民利民

    一是激发村民自治的积极性。“群众议事”,让村民去评议村里的大事、难事、实事,转变过去的纠纷化解理念,实现了由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由被人说到自己说,由权威压服到耐心说服,由干部说了算到群众说了算的转变。通过这种乡邻间的沟通、互助,既解开了心中的疙瘩,又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优越性。

    二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群众议事,法官讲法”机制的推行,是法院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真实体现;是社会资源、党政资源、司法资源相互协作,合理化解矛盾的工作践行;是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再延伸和再发展,实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维稳目标。

    三是提高法院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官讲法”,通过和群众的接触,更深一步地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将法律手段、法治思维和道德约束、村规民约进行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通过鲜活的案例,以个案带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切实解决辖区群众最切身的法律困惑。

    四是提高法官的司法服务能力。开展法律讲堂,发放宣传册,深入农户进行法律宣讲、巡回审判等多形式、全方位深入农村,了解村规民约、了解社情民意,学会了从社会视角看问题。同时,法官与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一道化解纠纷,丰富了他们的办案经验,掌握了与群众打交道的方法,把案件办理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五是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法院诉讼的被动性,决定了法官介入纠纷的界限和尺度。一乡一法庭的建设,给法官在诉前、在矛盾纠纷萌芽状态及时化解,提供广阔的舞台。尤其是“群众议事,法官讲法”机制的推行,法官借助这一平等、民主的纠纷化解平台,参与到纠纷调处、宣讲法律法规、分析责任后果,使得群众特别是纠纷双方有认同感、信任感。同时,这一机制的推行,畅通了意见表达渠道,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完全处在群众的见证、监督之下,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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