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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一人大代表非法揽储两千余万元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15-08-19 13:51:58
本网讯(王希玉 吕志栋) 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对靖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靖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靖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黄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靖锐、靖玮、黄琼退赔各被害人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靖锐原系村支部书记,冠县人大代表。从2010年至2013年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靖锐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打着冠县锐翔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旗号,以冠县德天面业公司为依托,通过业务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口口相传的形式,广泛宣传锐翔公司和德天面业的效益和发展前景好,承诺支付高息,向冠县城乡不特定居民进行大规模揽储。被告人靖锐是锐翔公司和德天面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妹妹靖玮具体办理锐翔公司存款手续,发放利息,管理财务账目,妻子黄琼具体负责德天面业的存款手续,管理财务账目。 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靖锐、靖玮、黄琼及其家人关闭手机逃逸。归案后,被告人靖锐承认吸储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存款利息,新面粉厂建设,经营化妆品代理,经营文化传媒公司,偿还经营蔬菜大棚债务,经营饭店,租赁奔驰车及办公日常花费,发放工资等。截至案发,三被告人吸储后尚不能退赔的存款达212人2050.16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靖锐伙同靖玮、黄琼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靖玮、黄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尚能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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