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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法定代表人被罚10万
发布时间:2015-07-30 14:40:15
本网讯(陈建华 刘游) 7月17日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院判决的张家港市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2年前,张家港市照明公司向贵溪市美雅照明公司购买节能灯管。经结算,张家港市照明公司欠贵溪市美雅照明公司货款4万余元。货款到期后,张家港市照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贵溪市美雅照明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家港市照明公司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张家港市照明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贵溪市美雅照明公司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照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家港市照明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法官多次释明并告之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后,张家港市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仍敷衍不履行。2015年6月,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张家港市对该照明公司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该照明公司每月均有5万元左右的资金往来,且最大一笔资金在10万元以上,认定该照明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应承担法律责任,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决定对唐元罚款10万元,并当场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6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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