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谈人民法院应对民意诉求的思路
作者:甘兆扬   发布时间:2015-07-16 17:17:55


    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为人民服务,倾听民声民意也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作风。在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审判工作中,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法院表达意愿,请求,诉求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人民法院的应对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积极稳妥的应对民意诉求,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促进法院工作提升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与心血。

    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民意诉求并非单纯为自身维权,更多的是出于对法院工作的期望与期待。例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被告人单位或所在地群众联名上书法院为被告人求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等等,在一些重大案件,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也出现过这类现象。又或者是基于自身权益对法院相关工作提出要求或者请求等等。人民法院在应对民意诉求时首先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工作,确保司法工作的独立性,严肃性。确保包括审判工作在内的法院工作不被民意诉求干扰,影响,左右。另一方面,在应对民意诉求时也需要一定的方针与思路,真诚,热忱,理性的面对民意诉求,树立人民法院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避免应对民意诉求时走向两极化,对待民意诉求既不能如石沉大海般的不予回应,给人民群众留下轻视民意,不重视民意的不良印象,也不能以强硬或生硬的方式予以回应。这两种方式都有可能伤害民众感情,引发负面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舆论,对人民法院的形象树立有着消极影响。即便认定民意诉求所表达的内容与法院工作无关,也应当做出相应的回复或者解答。人民法院应当探索改进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针。提高对于民意诉求的把握与解决能力,掌握应对民意诉求的主动权,更好的促进法院工作的提升与发展。

    一、坚定不移的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信力。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尚有待提高,而民众之所以对法院工作提出民意诉求,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司法信任度不足造成的,由于部分群众对于法院工作存在担忧,疑惑,怀疑,不理解等思想或情绪,担忧人民法院工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进而直接向法院表达诉求。因此,人民法院要以高度公开,高度透明的方式开展日常工作,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尤其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庭审的公开,判决结果与裁判文书的公开等更要重点保障,以公开透明,毫无保留的工作方式赢得人民群众信任。以司法公开的形式坚决维护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从源头上降低非理性民意诉求的表达率。、

    二、认真审视民意诉求,耐心细致的做出相应回复。对于民意诉求所表达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真分析与评判。不能不予回复或简单认定与法院工作无关。民意诉求所表达的请求是多方面的,除请求要求外,还可能是对事实方面的陈述与表达,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等,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民意诉求进行审查,着重从事实和情理两大方面进行回复。事实方面审查民意诉求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到法院审判或工作结果的内容,例如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是否存在从轻情节或案件是否存在其他情节等等,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前期工作中已经查明的对民众进行回复,对于未查明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核查,对核查情况及时公开。情理方面则是对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流程,措施作出解释与说明,阐明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结合法律与事理对群众诉求进行解释与解答。消除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对于意见建议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回复与说明。如民意诉求所表达的内容确与法院工作无关或不影响法院相关工作开展也要做出解释与说明。法院系统对民意诉求进行耐心细致的回复体现的是人民法院重视民意,尊重民意的思想与作风,对法院工作实际与形象树立都大有益处。

    三、加大沟通交流力度,多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互动。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的民意诉求需要耐心细致的进行解释与回应,但不能简单的以公文或通报的形式进行,带给群众以距离感和陌生感,给群众以官僚主义作风的不良印象。在应对民意诉求时应当化被动为主动,提高驾驭与掌握舆情民意的能力,可以针对民意诉求采取推举代表与法院开展座谈,人民法院主动约谈媒体及相关人员,必要时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走访调查等方式,与民意诉求表达方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直接听取民意诉求,当场进行解答与回复。拉近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密切干群关系。当面的沟通与交流更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于民意诉求的热情与诚意,同时有助于消除民众对于法院工作认识上的误区或误解。通过对法律与情理的阐述,相关事实或证据的展示与说明,法院相关工作的公开与公示,以真诚,坦荡,文明,理性的方式与人民群众进行交流互动。为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应对民意诉求,妥善处理民意诉求中的矛盾或问题提供帮助。

    四、开展广泛的宣传宣讲,引导民意诉求理性表达。人民法院在应对各类民意诉求时,一方面需要真诚热情的对待与回复,另一方面也需要阐明法院工作的立场与规定,讲明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表明工作态度与方针,引导民意诉求合法,理性表达,既要避免不合法,非理性的诉求表达,也要避免对法院工作直接提出要求,进行干预等不恰当的诉求表达方式。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各类舆论渠道对全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宣讲,着重阐明人民法院欢迎群众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与评议,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方针,也非常欢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为民司法将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宗旨。但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具有严肃性,独立性的特点,尤其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需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审判工作。民众在表达民意诉求时不应以对审判工作或法院其他工作直接提出要求或请求的方式进行,不得对法院工作进行干预与影响。民意诉求应当以正当渠道,合理方式表达,理解法院工作的规范性与特殊性。拥护与支持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通过广泛的宣传讲明人民法院对待民意诉求的立场与态度,明确人民群众表达民意诉求应遵循的规定与规范,形成良好的法治化氛围。

    五、明确相应机制,畅通民意诉求表达与解决渠道。对于民意诉求在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应当就应对方式进行相应的规范,形成机制。首先,要明确民意诉求应当由法院系统接收,再视具体内容与情况转交相应部门,相应部门或人员及时做出解答与回复。对于接收民意诉求的部门与人员要明确并向社会公示,做出公开服务承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评议,畅通民意诉求的表达渠道。其次,对于民意诉求的回复时限,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诉求表达单位或个人如何进行回复与通报,何种情况下开展直接沟通或座谈等等具体措施进行细化,明确法院系统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形成完整的工作方针与机制,确保法院内部高效配合,高效协作,避免应对民意诉求时出现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更要避免出现负面影响与舆论。以对待本职工作的高度与态度开展民意诉求应对工作。对于民意诉求从接收,审查,处理,回复等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对于社会公众,则始终坚持有诉必接,有诉必应。对民意诉求一律无条件先予以接收,在接收后进行相应的审查,作出解释与回复,公开公示民意诉求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情况,必要时开展座谈或走访等工作,最大限度的畅通民意诉求的表达与解决渠道,避免民意激化或其他负面情况出现,给法院工作带来被动或不利影响。

    结语

    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人民法院也同样如此。倾听民众呼声,体察民众疾苦,为民众排忧解难是我党的一贯宗旨,人民法院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坚持秉承这一宗旨,真正做到重视民意诉求,解决民意诉求,把应对民意诉求作为促进人民法院形象提升,全体法院干警工作能力提升,人民法院整体素质与能力提升的跳板,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