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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积极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5-06-29 14:30:13


    本网讯(王伯明)  近期,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中患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告翟某某实施了免交诉讼费18018元的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截止上半年,该院共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的43名经济困难当事人实施了司法救助,缓、减、免诉讼费总额达6万元,不仅保护了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群众中树立了法院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以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立案、审理、执行多个环节上,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措施,使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打得到官司,打得起官司。当事人立案时只要提出缓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立案庭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办好手续迅速立案,缓交诉讼费的案件一般在2-3天内均能立案受理。司法救助措施的有效运用,充分体现了喀什中院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得到了群众的信赖和好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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