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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微信卖淫犯罪,须多方发力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5-21 14:32:30
随着微信使用的大众化,卖淫嫖娼活动中的“皮条客”已从地下逐渐开始转到线上。记者昨日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法院近两年判决的涉微信卖淫嫖娼犯罪案件共有20多例,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其中深圳最多,占据了近一半。(5月21日《广州日报》) 微信卖淫犯罪的多发,得益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大众化的普及。从具体作案手段来看,招嫖者利用微信的地图定位、搜索以及“摇一摇”、“漂流瓶”等功能,待添加的微信好友通过后,再发布招嫖信息,引诱具有不良动机的好色之男上钩。其手段的隐蔽性和成功的几率,传统的上街“拉客”招嫖手段根本无法与之企及。部分不法分子为攫取高额利润,还专门在网上开设“演艺圈”“丽人群”“艺人校花群”等多个微信群,让身高容貌姣好的卖淫女加入,向嫖客介绍卖淫。由于其隐蔽性极强,导致查处难度大,微信卖淫一直是屡禁不止,成为网络世界的一大“毒瘤”。 平心而论,造成微信卖淫犯罪盛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微信的网络监管和依法打击等方方面面,但微信注册门槛偏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不力是主要原因。目前,对微信注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2014年8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虽然确立了“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的原则,但对申请者同时注册多个账号、可以使用化名等没有作出必要限制,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化名实施卖淫犯罪,即使能够通过登记的身份证将其查找到,但不法分子往往会通过否认微信中的化名是自己或以密码被盗系他人所为而搪塞,致使破案难以顺利进行。同时,目前我国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尚未形成完善严密的法律体系,有关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之中。法律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缺乏系统性,且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效果不佳。个人隐私信息随意被泄露、倒卖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无疑为从事微信卖淫的不法之徒招揽嫖客开启了方便之门,对微信卖淫犯罪的蔓延起到了进一步的不良促进作用。 利用微信进行卖淫犯罪,不但污染网络世界,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也挑战了法律底线,其危害有目共睹,必须多方发力,从根本上铲除其孳生的土壤,确保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切实强化监管,提高微信注册门槛,从源头上堵住利用微信实施卖淫犯罪的制度罅隙。这是惩治微信卖淫犯罪的第一关,若把关不严,很容易疏漏瑕疵,让微信卖淫犯罪有隙可乘。不言而喻,把好了第一关,才能扣好“第一粒扣子”,把利用微信进行卖淫犯罪的动机堵在互联网之外,从而减少难以查处的困扰。 另一方面,要依法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从根本上打压微信卖淫的“客户需求”市场空间。微信卖淫犯罪之所以蔓延,与个人隐私信息的轻易获取、不法分子利用其引诱不良“客户”无不相关。针对目前我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九龙治水”、难以形成合力、效果欠佳的现状,需进一步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立法体系,就其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隐私信息的收集、以及信息数据的准入权、删除权、修改权、救济权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完善个人隐私信息违法行为的责任体系,从而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立法支撑,避免因立法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个人隐私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当然,惩治微信卖淫犯罪,最终还需法律亮剑。鉴于这一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强、危害面广、侦查难度较大等特点,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不应机械适用法律条款,可以从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予以从重惩处。惟有如此,才能提高犯罪成本,加大刑罚的震慑力度,从而以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惩处,有力整治这一社会公害。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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