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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在法庭
作者:胡娟 发布时间:2015-05-14 10:32:12
“你曾对我说,相逢是首歌。眼睛是春天的海,青春是绿色的河。相逢是首歌,同行是你和我,心儿是年轻的太阳,真诚也活泼。”听着《相逢是首歌》的旋律,总是让我不自觉地想到那年在法庭的人和事,有怀念、有感动、有感恩…… 怀念那忙碌而又充实的点点滴滴 那年我所工作的法庭2个法官2个书记员,管辖5个乡镇, 20多万人口,年均办结200件左右诉讼案件。那时我们是院里最年轻的法庭人员组合,人送“年富力强”四字。因为年轻,我们有着共同的爱好和追求,更有着无以伦比的热情,所以即使忙碌但更多地感受是充实、愉悦。 最是记得圩日。农村群众一般都是借用法庭所在乡镇的圩日来办事,一则交通方便二则还可以顺道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以在圩日法庭就显得异常热闹。通常一个星期有二到三个圩日。那时的法庭就有点菜市场,等候着很多前来办事的百姓。有离婚的、赡养的、相邻的、伤害的等等。幸好我们的庭长是个经验丰富而又思绪缜密的人,通常都会对圩日早早作了安排,安排好开庭、诉讼接待咨询和下乡等等琐碎事务。让我们能够专心致志地接待当事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亦记得我们法庭午饭时间通常是在1点甚至2点后进行。考虑到农村群众交通不便等因素,我们的开庭通常是安排在上午10点左右,遇到案件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时,我们休庭的时间就更晚了。在院本部同志看来,我们的工作是辛苦的,但那时并不觉得辛苦,特别是通过多方做调解工作,双方友好达成调解协议时,那种如释重负更是喜悦的。即使现在想来仍不觉得苦或者累,只是惊叹我们超强的抗饿能力。我们这一代年轻人也是幸运地,到我们法庭终于弄了一个属于自己的食堂,再也不用到外面吃快餐或是饿肚子了。最是喜欢我们法庭有那么一位像厨师一样的年轻小伙,做的饭菜堪比饭店级别,色香味齐全的。直到如今还在怀念那绿油油的拍黄瓜、红彤彤的番茄,还有我最爱的排骨炖莲藕。 还记得我们披星戴月去送达的场景。因为所在的法庭管辖乡镇宽广,也为了节约办案成本和提高效率,我们的送达一般都是连片区的。记得有一次送达,我们先去了最远的蕉江乡、回来去了安和乡,最后顺道去的凤凰乡某村庄,到凤凰乡时天已黑了。路上行人不多,到了村子,黑黑的,只能靠手机照明,不远处又传来了狗叫声,我当时是有点害怕了,万一不小心被狗追着咬可怎么办,身上又没有可抵挡的东西,这时我们庭长顺手在路旁掰了一树枝,我们躲在后面也算是有了点安慰。现在想来,是又惊险又搞笑。但当时,我们只顾着忙送达了,就记得当天一定要把诉讼材料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感恩那无私的教导与帮助 在法庭那年,我开始了人生的很多第一次,第一次走上审判台,第一次独立办案,第一次与当事人面对面劝解家长里短。我是个不善言辞的人,还记得初来乍到时的手足无措。是庭长及庭里同志们的协助,一个一个鲜活的个案中教会我如何与百姓打交道,如何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在庭审时变相询问得到自己想要获得的信息等等。亦记得在全庭同志们的帮助下,我考上驾照,开车上路的场景。现在想来,还总是开玩笑地说,他们是一群将生命交与我的同事伙伴。 最是记得第一次调解离婚案件,促使双方和好的场景。也许是同为女性的原因,更是因为身为母亲的原因,在法庭办理离婚案件总是有种负罪感。看着女方怀抱或是手牵小孩的场景,总是在一声叹息的同时,不由得劝说双方再考虑考虑。而我要说的这个当事人,她40多岁,在我与她谈论案件时,我就感受到了她的无助、无奈与不舍。她说两个小孩还小,但男方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导致生活贫困,无法共同生活。大概了解了女方起诉离婚的缘由,我拨通了男方的电话,男方接到电话以后当即表示以最快速度赶到法庭。期间,庭长不忘在一旁适时指导与协助,并放手让我去处理。大概到中午1点多钟,男方赶到了法庭,我向他大致说了一下女方对婚姻的看法,男方没有半句辩解当即表示愿意改正,希望女方再给双方一次机会。女方是个很朴实的人,她一听男方的言语,就会心的笑了,但为了给男方一点压力,她要求男方在法庭书写一份保证书,男方也会心的一笑说,只要女方高兴,写多少都可以。双方在我们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和好。我亦第一次感受到了办案的喜悦与成就。 所以说到感恩,我很是激动。曾经有那么一群志同道合、和蔼可亲而又朴实无华的人与我共同成长,帮助我不断进步,我除了感谢,还能说什么呢。 感动那离别时的不舍与念想 朝夕相处的同事,无话不说的朋友,在那年深深地印格在记忆深处。 离别时的那顿聚餐,一作送别,二作迎接。在那天,我们没有太多的话语,只是说着感谢,说着互相不要忘记,以后常联系,无论距离远近,工作忙否。那天,我喝醉了,因为我最讨厌离别时的伤感,可是,人生难免有太多的离别。只是离别时不忘互道珍重。 “相逢是首歌,同行是你和我。眼睛是春天的海,青春是绿色的河。”离开法庭后,曾经的法庭日子就成了一种特殊的存在。我感谢那段在法庭工作的日子,我亦祝福仍坚守在法庭的伙伴们。为他们的坚守、执着与奉献!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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