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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走进新时代
作者:杨霞 发布时间:2015-05-06 10:08:58
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是规范所有立法行为的法,也称之为“管法的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来,这15年期间,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国情亦发生重大变化,修法已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政府就是守法的政府,政府的公务人员必须要知法懂法守法,必须用法律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地方不能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不能以红头文件来损害公民个人的利益,要解决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此次全国人大会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高票通过可谓包含着深刻的政治历史背景。 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当下,任何改革都需要于法有据,立法法修正案的形成重点就是要依法执政、依法治官,防止法律法规之间本不该有的冲突,从体系上保持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法规与法规之间的高度一致性,同时最大限度地约束权力不能任性,建设法治政府。 目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时期,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团结拼搏,各项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正在齐头并进。此次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亮点频出,修改条文多达三分之二,内容重要且涉及民生和权利保障等方方面面,许多制度设计也都是头一次,形式新颖,立法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民主法制原则。例如明确税收征收管理只能由法律规定;限行、限购、限贷等限制性行政手段,这些权力今后不能再“任性”。其次,立法法修正案规定,赋予省设辖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一定的立法权。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是空前的立法机遇,又是巨大的现实挑战。因为,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等方面,如何有针对性地建设、改善、提升城市品位等方面,地方政府大有文章可做。但有些城市在地方立法方面还是新手,地方立法机关须秉承立法法修正案精神原则促进科学、民主立法,为人民谋福祉,通过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广泛适用立法听证程序、公开程序,充分体现民意,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努力建设法治城市、法治政府。 笔者建议,在立法法修正案实施过程中,须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问题,促进地方立法机关更加科学、民主的立法。 在具体实践中,要防止地方立法过多过滥。立法法修正案规定,赋予全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既保障地方享有充分自主的立法权,又能够确保它成为代表公众合法权益的真正代言?从法律本质上讲,地方性法规应符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特性,即地方立法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以破解地方发展难题。换言之,对于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无地方特色的不立,条件不成熟的也不立。唯此,地方立法才能走上权力不再“任性”的法治轨道,为地方发展提供更新的动力和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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