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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炳桂:公正为民铸辉煌
作者:何广宁 周鑫 发布时间:2015-05-06 11:39:02
他自1995年起从事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秉承“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检察工作宗旨,他20年如一日,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他于2009年被任命为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2010年以来,他带领科里的干警屡创佳绩,业务绩效考评成绩连续四年在桂林市各基层检察院名列前茅,他本人也荣立自治区检察系统二等功一次、桂林市检察系统三等功五次及嘉奖两次。他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韦炳桂。 韦炳桂同志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但他深知高校教育注重基础理论知识,对民事、行政法律实务涉及不多,而且毕业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先后颁布实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担任民行科科长伊始,韦炳桂就明白要想胜任这项工作,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业务能力。 为适应民行工作发展,争当新时期学习型检察官,他从检察内网上下载了最高检和自治区检察院关于民行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分门别类加以研究,将民行业务办案规范熟记于心。工作之余,他经常泡到新华书店翻阅法律书籍,购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房地产案件审判依据》等法律书籍二十余本认真研习,从中汲取民事、行政法律知识,拓宽自身的法律知识面。他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条件,登录法律网站观看王利明、杨立新等民法界泰斗的法律讲座视频,并下载了许多其他民法、行政法专家的讲座视频进行学习研究。在学习中揣摩立法本意,逐条理解法律规范,并加以融会贯通。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数年的刻苦学习,他终于成为民行业务的行家里手,所学的民事、行政法律知识也在办案中有了用武之地。2009年,韦炳桂同志受理了一起澳门居民廖某某的申诉案件,经审查证据后发现原判决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当时的规定,对于涉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在桂林市只能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原审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无权管辖。该案在送达法律文书上也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不仅如此,原判决在实体处分上也背离了当事人的意愿,把原本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廖某某开办的某有限公司负责偿付的债务判决由廖某某个人偿还。该案涉及法律知识点较多,但韦炳桂同志迅速理清思路,准确找到抗诉点,在较短时间内审结该案。该案经抗诉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2011年,该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案件。 2012年和2014年,韦炳桂同志先后两次代表桂林市检察院参加自治区检察院民行业务竞赛,分别荣获“十佳”民行办案能手和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他本人曾多次被上级院抽调办案,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得上级业务部门的肯定。 工作中,韦炳桂同志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理念,始终坚持政法干警职业操守,将公正原则切实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对于法院的错误判决,他敢于较真,依法纠正,敢于为申诉人伸张正义,捍卫公平正义。 2011年9月,一位颤颤巍巍的老人走进了象山区检察院民行科办公室,老人名叫肖某某,1994年挂靠桂林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了几项建筑工程,因该公司不与他结算工程款,肖某某四处举报,并控告该公司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十几年下来,跑了不少政法、政府单位告状。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判败诉后,肖某某抱着最后的希望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韦炳桂审查案卷并向肖某某了解,发现法院判决确实存在一些错误,但同时肖某某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又无钱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导致肖某某不知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只知盲目维权。明白了症结所在,韦炳桂诚恳地对肖某某说:“你的案件涉及很专业的法律知识,你应该请律师为你取证、辩论。否则,这官司怎么打没有证据都很被动。”肖某某无奈地说:“这些年为这事花费了我很多钱,我现在请不起律师了。”虽然肖某某是一名弱势群体,但韦炳桂还是秉承公正执法的理念,提出了提请抗诉意见。最终,该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变了原判决,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韦炳桂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力量,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年来,韦炳桂同志秉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原则,办理民行各类案件共65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共22件,获上级院支持抗诉共17件,上级院支持率达77.3%;经法院再审后改变判决共8件,再审改变率达75%;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6件,法院采纳4件,采纳率达66.7%。他以自己的行动践行着“民行检察,公正为民”的司法、执法理念。 办理各类民行抗诉案件的同时,维护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也是民行科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韦炳桂同志带领民行科干警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对法院正确裁判,他认真做好释理说法和息诉服判工作,从严把好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关,努力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对一些三番五次来访的申诉人,韦炳桂也始终微笑接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以案析理做说服工作。许多申诉人经释法说理均诚恳地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2011年10月,申诉人黄某某、邓某某不服法院就其与桂林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韦炳桂同志受理该案后,针对申诉人认为法院错误采信医疗诊疗记录和法医鉴定结论作为判案重要证据的申诉理由,他及时调阅法院卷宗,反复研究案情,多次就医学专业问题咨询法医专家,最终查明法院对该案判决并无不当。由于申诉人承受老年丧子之痛,固执地认为是医院的错误诊治活动造成了其子的死亡。为解开申诉人的心结,韦炳桂同志不厌其烦做足息诉服判工作。一是把检察院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详细理由打印出来送交申诉人,并在申诉人情绪稳定时与之摆事实,讲道理,说通法理。二是做好心灵开导和安抚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司法主动到访,利用休息时间多次登门访问,了解老人的生活和困难,力所能及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经过韦炳桂同志耐心细致的工作,黄某某、邓某某终于被说服。 有些案件在提出抗诉后,韦炳桂仍然努力寻求可以调解的机会,消除双方当事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如2012年11月,象山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钟某门面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案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该案再审时,韦炳桂同志敏锐捕捉到对方当事人桂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和解意图时,及时征询申诉人的意见。起初,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但经过韦炳桂同志和法官的多次调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该案成功调解结案,对处理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其他20余承租户系列门面租赁纠纷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在做好民行检察业务的同时,他从大局出发,服从院党组安排,在“大自侦”格局下积极协助自侦部门的查办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案件,每年均负责办理1-2件自侦案件,其中不乏大要案和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在侦办桂林市某村村民联名告发前任村干部私分土地征用补偿款案件时,韦炳桂同志发现当地村民对于“祖宗地”有属其个人所有的错误观念,为此,他不失时机地担当起“法律宣传员”的角色,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法规,纠正了他们的错误观念,及时化解了当地村民间的矛盾,促进了象山区政府在该村依法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侦办桂林某纺织厂100余名退休职工举报该厂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窝案时,由于涉及到群体性举报。韦炳桂同志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举报群众的安抚工作,接待来访群众20余次,消除他们对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疑虑,另一方面加班加点地开展侦查工作,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逐步查明案情。最终让该厂5名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韦炳桂同志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基层检察官,但他在平凡的岗位上展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塑造了一个人民检察官的光辉形象。勤研究、争先进、秉公正、为人民,他在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人生信条,让检徽闪耀着不平凡的光彩,让人生在检徽的照耀下铸就辉煌!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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