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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强”、“阿狸”动漫形象遭侵权
山东威海中院公布五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4 09:57:08


    本网讯  4月23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现场,威海中院向新闻媒体公布了五起近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五起案例不仅包括上千万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光头强”、“阿狸”、动漫形象侵权案,服饰特许经营权案等,还包括一起威海某公司与北京某高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该案是威海中院首次审理涉及专利权的仲裁案件。这五起案件均属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对社会公众认识了解知识产权审判,预防和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案例

   【案例一】威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公正断案明是非、高效判决促发展

    基本案情:2013年,原告威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某公司签订了《超传导体输送热能管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烟台公司将其持有的超传导体输送热能管技术及设备以2280万元的价款转让威海公司。威海公司在交付1434万元价款后发现转让方在签约时没有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合同约定的独家转让无法实现,对将来市场占有率构成严重威胁。威海公司遂诉至该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该案合同标的额2280万元,诉争标的1434万元,系民三庭成立以来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审理情况:原告威海公司系我市高科技重点企业,在技术革新和产品转型过程中遭遇欺诈陷阱,如合同继续履行,势必造成巨额损失。被告已经收取了1000余万款项,不肯承认违约欺诈事实,企图混淆是非、蒙蔽过关。经审查,合议庭将案件准确定性为技术秘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据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拟订了详细的庭审方案,通过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和传唤关键证人出庭的方式固定被告侵权事实,两次庭审即将全部争议焦点和证据质证完毕,彻底打消了被告的拖延战术,依法判决撤销合同、返还原告全部价款及利息,为企业挽回了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被该院快速高效的工作作风和专业素养所折服,专程送来“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一堂明镜断是非匡扶正义”的锦旗致谢,并向市政府领导呈送感谢信。市长张惠批示“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会越来越多,法院的作法很好,依法维护了企业的权益,应予表扬。”该案的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本地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

     【案例二】威海某公司与北京某高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正确判断程序争议、仲裁裁决保障权益

    基本案情:2006年5月10日,某公司以委托人的身份与某高校就“聚氨酯细筛研发与产业化(筛孔最细尺寸为0.12mm)”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自2006年6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7年7月3日,某高校就“一种纤维增强聚氨酯精细筛网及其成型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10118235.0。2009年5月31日。某高校与案外人安徽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将专利号ZL200710118235.0项下的专利权以及与实施该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进行了转让,安徽某公司成为该专利权人。某公司知悉后,于2010年4月15日以某高校和安徽某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属。某高校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威海仲裁委员会审理。某公司因此撤回了对某高校的起诉并于2010年9月15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高校支付违约金,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双方共有。仲裁委裁决,某高校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驳回了某公司确认ZL200710118235.0项下的专利权归其与某高校共有的仲裁请求。某高校不服,向该院申请撤销,主张双方未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威海仲裁委没有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某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审判情况: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高校提起诉讼时,所提交的证据包括某公司向某公司寄送的筛网样件。仲裁委第三次庭审过程中,某高校请求仲裁委调取某公司持有的筛网样件进行验证,仲裁委要求某公司提交,某公司未予提交。考虑到筛网样件作为双方合作阶段性成果的载体,对于认定涉案专利与双方的合作开发技术成果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具有重要意义,对涉案争议的裁决结果亦有影响,故应当认定某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院撤销仲裁裁决,双方就涉案争议到北京市一中院进行诉讼。该案系威海中院知识产权庭第一起涉及专利权的仲裁案件。

    【案例三】深圳某公司与威海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跨程序一揽子调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基本案情: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片中动画形象“光头强”、“熊大”、“熊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华强公司将《熊出没》动漫形象以在中国大陆独占性使用的形式授权给本案原告深圳某公司使用。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威海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上述卡通形象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威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审判情况:经过审理,合议庭了解到,被告系连锁超市,原告尚有多起案件已经公证取证完毕等待立案起诉,属于关联性案件。因被告属于威海当地知名度较高的销售商,对涉案侵权产品一揽子调解成为首选。承办法官通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做调解工作,最终将原告已诉的案件及准备立案的案件达成了一揽子的和解协议。近年来,该院在处理知识产权关联性案件过程中,尝试进行跨程序调解,将原告已诉的和未诉的一并调解解决,从根源上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也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案例四】谷某与孙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加盟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基本案情:孙某自称是杭州公司“JASONWOOD坚持我的”品牌服饰烟威地区的总代理。2013年7月24日,孙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谷某签订一份《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谷某根据协议约定专营JASONWOOD(坚持我的)品牌服饰。合同签订后,谷某向孙某支付货架款及经营所需灯款。谷某与某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对租赁店面装修完毕之后,该商场发现谷某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系伪造,不允许谷某在该商场经营,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扣留履约保证金5000元。后经杭州公司确认,孙某伪造杭州公司公章办理的所有扣款及授权等手续,没有授权谷某专卖的权利。谷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经营合同,并要求孙某返还货架款、购灯款,并赔偿损失。

    审判情况:经审理查明,孙某向谷某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代扣款证明》等材料上所盖公章,均非杭州公司的印章,属伪造印章。孙某与谷某签订经营合同时,并无杭州公司的代理权限,且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和代扣款证明等材料均系伪造,并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合同,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孙某返还谷某支付的货架款11万余元及灯款3500元,并赔偿谷某的保证金及装修损失15000元。近年来,加盟特许经营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在给中小经营业主带来利益的同时,由于该种模式中存在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行业监管不明确等情况,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各加盟商在决定加盟投资之前,务必全面考察,谨防陷阱。

    【案例五】北京某公司与乳山某商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阿狸”虽可爱,不能擅模仿

    基本案情:“阿狸”是深入人心的动漫形象,其著作权人为北京某公司,该公司在2007年2月7日在国家版权局对“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北京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乳山某商厦购买了“阿狸故事王”智能学习机一个,并诉至法院,主张乳山某商厦销售的“阿狸故事王”智能学习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阿狸”动漫形象,要求乳山某商厦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乳山某商厦辩称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阿狸故事王”智能学习机的系案外人董某,且该学习机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情况: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对动漫形象“阿狸”享有著作权,而乳山某商厦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阿狸故事王”,在外观和包装上均使用了“阿狸”的动漫形象,两者构成相似。乳山某商厦没有证据证实其获得北京某公司的授权,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销售的“阿狸故事王”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虑“阿狸”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以及北京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乳山某商厦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乳山某商厦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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