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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公布10件侵犯商标权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方帅   发布时间:2015-04-16 13:51:15


    近年来,侵犯商标权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呈多发态势,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为警示社会预防犯罪,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度审理的10件较为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例。

    一、典型案例丨假冒包钢商标案

    【案情】包钢公司注册的“图像B”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生铁、钢板、钢管、钢丝、钢条、金属轨道等。

    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天津某钢铁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销售钢材的广告,并谎称其为包钢公司的代理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单位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受害单位某公司出售包钢品牌的高压化肥管38吨。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无品牌流体输送钢管36.9吨,伪造包钢公司的产品质量书,并将伪造的包钢公司标识和规格型号喷涂在无品牌的钢管上出售给受害单位某公司,销售金额为223245元。受害单位某公司收到钢材制品后通过包钢公司鉴定后得知,被告人王某某所售商品为假冒包钢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天津某钢铁公司也非包钢公司的代理商,被告人王某某经受害单位某公司追索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向该公司支付退货款及赔偿款等计35万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包钢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23245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受害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假冒“春意”商标案

   【案情】春意公司系“春意”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金属处理、空气净化、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过滤设备等。

    2013年11月,被告人龚某某因承揽了某广场空调安装工程,此工程中需要安装“春意”牌风机盘管,为赚取非法利益,龚某某未经春意公司许可,从沈某某处购买两批次共计205台无品牌风机盘管,贴上从他人处购买的“春意”商标标识,假冒“春意”牌风机盘管安装在其承揽的空调安装工程中,非法经营额共计9840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假冒“汤沟”商标案

    【案情】“汤沟”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烧酒(利口酒)、酒(饮料)、含酒精浓汁等。

    “蓝瓷”、“海之蓝”商标注册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酒(饮料)、含酒精浓汁等。

    2008年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低档“汤沟”、“洋河”、“尖庄”等品牌原料酒,灌装中高档的“汤沟”品牌系列的“汤沟世藏”、“窖藏一号”,“洋河”品牌的“海之蓝”以及“蓝瓷”酒,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计55300余元。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房屋内查获已制作好的假“汤沟世藏”、“窖藏一号”、“海之蓝”等酒,价值10900余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5300余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四、假冒“雅迪”商标案

   【案情】“雅迪”商标注册人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电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小型机动车、机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等。

    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在其所开的雅迪电动车专卖店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非法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雅迪”使用在其购买的其它牌子的电动三轮车上,并将该电动三轮车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4410元。

    2014年7月7日,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安局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侵权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予以谅解。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9441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假冒“江川”商标案

    【案情】“江川”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省江川农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米、面粉等。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未经“江川”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东海县某粮食加工厂生产大米,贴上从他人处购买的“江川”商标标识,假冒“江川”牌大米40992斤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77064.96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东海县某粮食加工厂及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未经“江川”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77064.96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系“五粮液”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各种酒、酒精饮料等。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购买的“五粮液”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他人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500元,尚未销售6箱,未销售金额为7200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七、销售假冒“太阳雨”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太阳雨”商标注册人为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炉子、太阳灶、沐浴设备、太阳能集热器、浴室装置、暖气装置、水管龙头、水净化装置。

    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的情况下,仍然冒充真货,以人民币2300元至37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79台,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725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和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八、销售假冒“飞利浦”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飞利浦”、“PHILIPS”商标注册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雷士”、“NVC”商标注册人为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欧司朗”、“OSRAM”商标注册人为欧司朗有限公司。

    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飞利浦”、“雷士”、“欧司朗”灯具、电器箱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得并销售给姜某(另案处理),共销售5901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579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九、销售假冒“人头马”等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被告人董某、刘某系夫妻。2012年1至10月间,被告人董某和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互联网上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杰克丹尼、轩尼诗、黑牌、芝华士、皇家礼炮、马爹利、人头马、百龄坛等各种品牌的酒,经过简单分包装后,利用在淘宝网上注册的5个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8735.38元。2012年10月25日,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被告人董某、刘某销售假洋酒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杰克丹尼、轩尼诗、黑牌、芝华士、皇家礼炮、马爹利、人头马、百龄坛等品牌的洋酒99瓶。经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对该批洋酒抽样鉴定,以上品牌洋酒为假冒产品。被告人董某、刘某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数额148735.38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董某、刘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董某、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非法制造“盘锦大米”等商标标识案

    【案情】“江川”图文组合商标、“盘锦大米”图文组合商标和“盘锦大米”文字商标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江川”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人为黑龙江省江川农场,核定使用商品为米、面粉等。“盘锦大米”图文组合商标和“盘锦大米”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盘锦市大米协会,核定使用商品为米、面粉等。

    2013年11月份,东海县某彩印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彩印厂制造江川牌包装袋3万个,盘锦大米牌包装袋2万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海县某彩印厂及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制造“江川”、“盘锦大米”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袋5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东海县某彩印厂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背景资料:

    近日,我国专门发布《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其中明确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商标是用来识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它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后来演变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图形®常用来表示某个商标经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图形™表示某个标志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判断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志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是否符合他们的需求。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商标表示的是商品的质量,彰显的是商品的声誉。

    假冒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故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从中牟取非法利润。这种假冒行为直接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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