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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智明:浅谈构建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
作者:肖智明   发布时间:2015-04-17 11:26:28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状况,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关系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中还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不够等问题,制约着检察机关充分、高效地发挥刑事诉讼监督作用。对此,笔者认为检察院应立足于整合法律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体化工作机制。 

  一、深入研究,找准症结,破解当前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当前,在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监督机制、监督方式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现有的工作机制不利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2、监督领域过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3、监督方式单一,弱化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4、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手段缺乏强制性规定,突出表现在纠正违法的手段刚性不足,致使监督乏力。笔者认为,破解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难题,必须从创新机制人手,通过机制创新整合检察资源,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形成统一管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格局。

  二、把握方向,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它的核心应该是在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内部监控职责,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等相关业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实现对刑事诉讼从立案到刑罚执行的全过程监督的工作格局。在创建这一工作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四个基本问题,建立五项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机制的创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1、把握四个基本问题,确保创建工作机制的正确方向。一是明确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目的与价值;二是正确处理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领导管理关系;三是明确刑事诉讼监督的责任部门与协作部门的关系;四是充分考虑刑事诉讼监督的特殊性。

  2、建立五项工作制度,创建完善的监督程序。一是建立刑拘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流程跟踪监督制度;二是建立刑拘不提请逮捕案件的专项监督制度;三是建立非羁押强制措施说理制度;四是建立“三类”案件移送起诉前审查制度;五是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制度。 

  三、大胆实践,强力推进,大力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工作 

  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在整合检察监督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监督能力,规范执法活动,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1、可以改变检察机关内部部门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工作状态,形成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格局。把建立刑事诉讼监督部门之间的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作为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2、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在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运行中,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分别不同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3、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刑事诉讼监督能力,提高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行,可拓展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视野,丰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性。按照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所有采取强制措施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对决定不当的监督其变更,使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更加慎重。加强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对因非法获取的口供不予采信,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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