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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法院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
发布时间:2015-03-12 14:41:31
签字仪式现场。 本网讯(赵岩 王利群\文 丁力辛\图) 即日起,对查封、冻结、拘留等执行措施,京津冀三地法院均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办理,实现三地办案的“同城效应”。3月11日上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建立执行工作协作机制,密切开展司法协作,合力破解执行难,为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和一体化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签字仪式。 据了解,本次签署的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明确了三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包括委托调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续封(冻),解封(冻),扣划存款,登记型财产过户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拘留等强制措施。上述事项,执行法院均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办理。对于在三地辖区内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中的财产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项等执行事项,可依法专项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助执行。 与此同时,协议简化了赴京津冀辖区内异地执行手续,今后三地法院执行员赴京津冀地区异地执行时,不再需要高院开具介绍信,只要携带齐全本院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协助配合法院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警力等支持。同时,三地法院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度,逐步推进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一体化和网络查控系统一体化建设。 执行工作历来受到社会各界和代表委员们的长期关注,“执行难”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推动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制定强制执行法,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等,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去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出一系列指示,京津冀一体化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建立三地法院信息共享、高度联动的协作执行机制,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京津冀地缘相接、人缘相亲,地域一体、文化一脉,人员、经济联系紧密,许多司法案件的当事人、财产、住所等因素往往相互交织。建立三地法院信息共享、高度联动的协作执行机制,可以解决被执行人信息分散、跨区域执行困难,对有效克服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上述执行协作的顺利开展,三地法院成立了京津冀执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在各高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相关协作内容的推进落实。同时,三地法院将通过定期召开协作工作会议、建立常态化交流研讨机制、创建京津冀执行协作信息期刊、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会商等方式,形成稳定顺畅的常态化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执行协作水平。 下一步,三地法院将在各自辖区内财产网络查控和远程指挥等信息化执行系统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开展对接建设,在京津冀地区各高级法院之间建立连接通道,进行数据交互,共享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等信息,逐步实现京津冀地区执行网络查控一体化和远程指挥一体化。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之间积极开展了区域性的执行合作,为创新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探索了有益的路子。去年11月,安徽、上海、江苏、浙江四地高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深化了长三角地区执行协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包括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在内的区域性执行协作,反映了当前执行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这种自发的协作,在最高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将更好地实现全国四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以及与全国范围内的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构建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全国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迅速、大范围的网络查控,这对于提高执行效能,让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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