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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内涵之探析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5-03-11 13:18:28
荀子是继孔孟之后的又一儒学大师。他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了孔孟的“礼学”仁政思想,并创新性地提出了“隆礼重法”的学说,主张“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将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使礼与法共同化导人心、共建社会秩序。“隆礼重法”之思想,不仅发展和修正了孔孟关于礼的思想,也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学思想,对秦汉以后中国的政治制度、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在荀子看来,做人没有礼节就不能生活,做事没有礼节就不能成功,治国没有礼节国家就不能安宁。之所以强调“礼”在个人生活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荀子认为,“礼”也即是道德规范是一种合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安排。从荀子相关的论述来看,“礼”的产生,缘于人的欲望引起的纷争。因为纷争会扰乱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制定“礼制”合理分配资源,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才能实现人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鉴于“礼”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治理国家方面的重要规范作用,“隆礼”自然顺理成章。 在“隆礼”的同时,荀子又主张“重法”,更加注重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规范中的平衡作用。由于深受管子学派影响,又吸收了大量法家思想,与孔孟相比,荀子的“礼学”思想更多地包容了法治思想,既有“法”的刚性,又包含“法”的内容。 社会规范的调整,需要道德,更需要法律。道德靠自觉,法律则依靠强制力。道德的施行因为没有强制力作后盾,难免会失灵。当道德调整社会规范失灵之后,惟有依靠法律。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荀子以“礼”作为“人道之极”(《荀子·礼论》),更强调“礼”应该具有“法”的刚性。这可从荀子有关利益边界规定、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张中窥见一斑。“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知之。……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在荀子看来,利益的规定也好,社会财富的分配也罢,必须严格执行贵贱、长幼、智愚等“礼”的相关等级制度,唯有如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显然,荀子主张依靠“礼”的等级制度来规范个人利益和社会财富分配,并由此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正是强调了这些制度的刚性作用,绝不能仅仅只依靠道德的自觉和自律。由此可见,荀子所强调的“礼”,已超越了一般的道德规范,明显具有“法”的刚性。他所主张的“礼”,已经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力。 强调“礼”的法律刚性,并不是肯定“礼”与“法”可以等同。与孟子不同的是,荀子主张的“礼”,不是单纯的道德意识,它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本质上是道德规范,主要依靠“不成文”的习惯规范人的行为。而欲达规范人行为之目的,则须充分发挥“礼”的法律刚性作用。基于这种考量,荀子更多地强调“礼”应该包含法的内容。一方面,荀子认为《礼经》是法的纲领和准则,法应根据“礼”的要求制定并以维护礼为目的,故有“《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之说。由是观之,荀子强调“礼”是“法”的最高准则,“法”乃“礼”的衍生,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时,“礼”居于核心地位,但需要对其赋予 “法”的内容,让其以“法”的刚性,确保“礼”规范社会关系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荀子认为,“法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礼”与“法”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手段,只是二者的作用不同而已,并指出“法”不能独立存在,因为“法”的执行必须要靠人。在《荀子·君道》中,荀子曾这样论述“礼”与“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各自不同功能,并特别突出人在执行法制中的重要作用:“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意思是说,即使有能够使国家安定的人,但也没有使国家自行安定的“法”。“法”本身并不能自身运行,必须依赖于人的自觉遵守和强制执行。“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君子”是实行法制的根本。“法”从其产生来看,是“君子”制定的;从其作用发挥来看,离不开礼仪。不难看出,荀子是把“法”定位于“礼”的补充位置。因为法治的形成离不开道德,法律制度需要体现道德要求,否则就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和遵守。从这种意义上说,尽管荀子将“法”作为“礼”的补充,但“法”的作用“礼”却不可替代。在治理国家中,“礼”与“法”同等重要,只不过“法”之作用的发挥,须依靠人予以不折不扣的执行。正是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在主张“隆礼”的同时,还必须“重法”,只有“礼”“法”并重,才能达到治理国家和规范社会关系的良好预期。“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这种“推崇礼仪、尊重贤人就能够统一天下,重视法制爱护百姓就能够称霸于诸侯”的理念,就是“礼”“法”并重的直接表现。 从以上不难看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突出强调了道德和法律紧密结合的重要性。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共同作用,国家才由此步入治理有序的轨道,社会亦才可能健康运行。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既与儒家注重追求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平衡作用思想一脉相承,又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吻合,对后代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史学家司马迁曾如是评价:“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平天下所必须的,但二者各有所长:礼防患于未然,法则在少数人超越道德底线后采用强制手段予以惩戒。这一评价可谓恰如其分,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基本为后世所接受和采纳。自汉代武帝推崇“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治国策略后,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将封建伦理道德与法制相提并论,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尽管荀子的“礼法”思想有其故有的局限性,但对于如何平衡道德和法制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行为中的作用,如何相得益彰地发挥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作用,至今还有积极的现实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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