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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酿事故撞伤人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28 15:04:38
本网讯(武益新) 学员在练车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事后保险公司以学员“无证驾驶”为由要求免除交强险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进普各项损失4428.74元。 陈现聚系驾校教练员,刘抗夺系学员。2014年10月4日8时30分,由陈现聚随车指导,刘抗夺驾驶轿车,沿南乐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建材市场路口处掉头时遇赵进普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赵进普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20日,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现聚与赵进普分负事故主、次责任,刘抗夺无责任。事故当日,赵进普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应当由随车教练员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损失。赵进普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及其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陈现聚随车指导过程中,学员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赵进普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原告损失是在驾校工作人员陈现聚执行职务中所致,依法应由驾校承担民事责任,而驾校为其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另外,本案系学员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学习驾驶技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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