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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县法院将两名拒执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
发布时间:2015-02-27 09:59:50
本网讯(莫小辉) 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名列其中。该案被执行人曾木生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2014年3月22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平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6月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举、曾木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文、滕梅因何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695.14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文、滕梅于2014年7月24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举、曾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木生于2014年6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他人,于2014年6月26日到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其在贺州市八步区经营的裕生食品批发部。经富川县人民法院多次调查,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高顺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曾木生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将名下财产予以变卖、处置,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2月8日,富川法院将曾木生移送富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曾木生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木生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履行。对曾木生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 2014年以来,富川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和反规避执行力度,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对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拘留16人,罚款1人,对2起案件2个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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