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愉平)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通过手机短信与当事人沟通,成功调处了一起涉案标的5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案,取得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2014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庞永发驾驶其本人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罗海全驾驶其本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海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处理,认定被告庞永发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罗海全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庞永发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赔偿限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罗海全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三处伤残分别为肆级、陆级、拾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护理。被告庞永发已赔偿原告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罗海全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501985.60元。
庭审后,案件主办人了解到各方均有调解意向,并多次电话联系,耐心析理说法,双方基本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于本案两方被告均远在外地,又临近春节,让当事人来法院不便且成本极高,考虑到该案已经通过开庭审理核实了当时人的身份情况及联系信息等,主办法官利用电话做沟通协调工作外,还利用手机短信确认案件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调解方案,并将短信记录打印附卷存档,最终通过短信调结此案。各方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罗海全损失共36万元(不包括已赔偿的10000元);被告庞永发赔偿原告罗海全损失共1300元(不包括已赔偿的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