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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付物业费遭诉 法院和谐执行获"双赢"
发布时间:2015-02-13 15:00:20


    本网讯(况慧美 于刘根)  “要不是你们来做工作,我到现在还要从一楼步行爬楼到十九楼来,其实我也不是故意不交物业费,主要是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楼道的垃圾经常清理不及时、楼道的灯坏了也没人管,多亏了你们的耐心调解,使我们双方都认识到了各自不对的地方,这个钱我也出得痛快多了!”话音刚落,被执行人魏某立马从包里掏出两千多元标的款交给承办人于法官。

    原来魏某是一起物业纠纷的被执行人,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从2012年1月1日起拒绝向江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其实像魏某这样的情况,在其所在小区不止一列,对于这样的业主,申请执行人江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上门、打电话、张贴催款函甚至停电梯等各种方式多次催缴未果,遂将魏某等二十余名业主告上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至2014年1月申请人起诉止,20余名被执行人各拖欠物业费两到五千元钱,共计七万余元。

    这批物业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尽管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却非常强烈,承办法官在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时,被执行人纷纷表示物业服务不到位,凭什么还要缴纳执行费。鉴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该院执行法官决定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亲自步行爬楼上门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一是认真倾听,疏导情绪。物业纠纷执行案件,通常业主抵触情绪较大,执行法官在执行中须认真提听取业主意见,让其情绪得到适当表达;二是宣传法律,力促和解。物业纠纷执行案件的产生,往往一方面是物业公司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另一方面是部分业主无视合同规定,随意拖欠。因此,必须加强对双方在履行各自合同义务上的教育,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并力促双方达成和解,说服物业在收取滞纳金上做出一定让步;三是提出建议,加强沟通。从现有案件来看,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大多缺位,在执行过程中应建议业主委员会强化自身职责,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协助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

    据悉,通过采取上述三项举措,截至今年2月9日,该批20余起物业纠纷执行案件在短短两三个月内全部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均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双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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