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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向父母追索未成年时的抚养费应否支持
作者:王建修   发布时间:2015-02-05 13:17:07


    【案情】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小孩随其父王某生活,由王某自行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王某外出打工,不履行抚养义务,小孩只好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4年才满18周岁,现已能靠打工独立生活。现小孩找到其父,已年满19周岁的小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父支付不履行抚养义务4年期间的抚养费。其父辨称,只有未成小孩才可以主张抚养费,现原告已成年,无权主张抚养费,不同意支付。

   【分歧】

    对于成年人向其父母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只有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子女成年后即丧失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的主张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既已存在的义务,不因小孩成年而消灭。同理,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既已存在的民事权利,也不因小孩成年而丧失,其父母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原告的主张就予支持。

   【评析】

    一、抚养费请求权是一种基于亲属权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基础法律关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只要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就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定之债,小孩未成年时只要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支付抚养费之债就既已存在,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同理,未成年小孩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只要父母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就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在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主张免除其既已存在的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之债的,不应支持。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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