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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中院开展“三类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时间:2015-01-26 14:52:52


    本网讯(张俐 纪秀婷 元春华)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法官廉洁办案,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规范刑事、执行办案行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启动了为期四个月的规范刑事执行办案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方案》提出,专项整治活动从2015年1月下旬开始5月下旬结束,重点整治“三类行为”:一是利用所办案件,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的行为;二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行为;三是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重点排查近三年来的“五种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的案件;存在认定自首、立功的、认定未成年的、以罚代刑等刑事案件;引发当事人信访的等刑事、执行案件。同时重点检查近三年来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标的执行到位及交付情况。

    《方案》还要求,把专项整治工作和建章立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从源头上进行整治的长效机制,防止已整改的问题“回潮”和“反弹”。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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