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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法院在法律文书中释明重大法律事项
发布时间:2015-01-26 11:02:13
本网讯(盛奎伟) 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要求在法律文书尾部释明重大法律事项,方便当事人了解重大诉讼权益。 一是要求在法律文书尾部注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官在案件审理终结制作各类裁判文书时,须引明裁判所根据的法律条文全文附录在判决尾部。此举使当事人知晓裁判法律适用的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继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二是要求在法律文书尾部注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条件。单从现有的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来审查,一般来说是很难判是否发现法律效力。例如,一份当事人持有盖有一审法院印章的、但二审尚未结束的裁判文书;或者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签收而另一方反悔拒绝接收的调解书;或者是另一方在判决书宣判送达前突然“失踪”及缺席审理判决而尚未依法公告送达 ;或者是不生效的支付令文书;还有时会发生审判人员送达方式错误(如不属送达对象)等等这些法律文书。这些都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使当事人明白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对其他公务机关在办理涉及法院法律文书相关事宜时不出差错,简便、快捷,同时方便法院内部处理相关诉讼程序中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该院规定,法律文书的尾部都有注明该份文书的生效条件。 三是要求在法律文书尾部注明实现权利的方式和途径。该院要求各民事业务庭一律在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尾部注明申请执行的期限,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该举措可以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确实有效的履行,有效避免因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无法立案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尴尬局面。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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