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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倒塌致人受伤应由谁担责?
作者:黄武明    发布时间:2014-12-26 10:21:45


    【案情】

    钱某有一幢破旧楼房,已弃置未用。为了防止楼房倒塌砸伤人,钱某在楼房前立了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有“房屋要倒,有危险,请绕道而行,否则后果自负。”2013年9月7日,刘某去乡镇办事,看到了该楼房前的告示牌,但因事情紧急,便没有绕道,恰好房屋突然倒塌,将刘某砸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共花费医疗等各项费用1.4万多元,刘某要求钱某赔偿其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2.6万元,遭到拒绝,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已在楼房前立了告示牌,警告行人楼房有倒塌的危险,其已尽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因此钱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钱某已立了告示牌,但这种告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告示无效,因此钱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和刘某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钱某立告示牌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其对危房没有尽修缮义务。而刘某明知有危险,仍然强行通过,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钱某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钱某在房屋前立了告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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