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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严惩拒执犯罪行为
作者:刘琼   发布时间:2014-12-25 14:00:46


    记者昨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已经生效,开始执行。

    该《意见》共有22个条文,主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完善拒执犯罪行为相关追诉程序方面进行了细化,对公检法三家的职责分工、办理拒执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等事项进行了专门规定。

    《意见》规定,在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

    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相关案件由美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由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海口市中院相关案件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三亚中院相关案件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正在实施抗拒执行行为的通知或者报警后,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围攻执法人员、冲击执行现场等抗拒执行行为,维护秩序,并可视情节对有关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通过网络等手段高效完成执行案件的协助工作。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完成涉及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查找、限制出境、车辆的查扣冻结过户等事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持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在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提供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快速、便捷的协助工作,及时将协助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认定涉嫌拒执犯罪。

    抗拒执行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意见》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执行人员的工作记录和证言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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