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车内吸毒为逃避处罚暴力袭警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7 11:09:20


    本网讯(黄聪 王婧)  三男子在车内吸毒时被巡逻警察发现,为逃避处罚,三人对上车盘查的警官进行暴力殴打。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小兵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小兵驾驶一辆无号牌别克轿车停在靖安县香田工业园路口旁,与被告人钱肖军、胡思敏(在逃)三人在车内吸食毒品。靖安县公安局香田派出所民警邓警官、杨斌、廖警官、万警官四人驾驶警车巡逻至该路段时,发现该车可疑,由邓警官、万警官、廖警官下车对该车依法进行检查。当身着警服的邓警官走到轿车副驾驶位置,表明身份并要求车内人员下车接受盘查时,被告人张小兵发动汽车欲逃离现场,邓警官立即拉开副驾驶车门跳进车内。张小兵见状加速行驶。在车上,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与胡思敏三人对邓警官进行言语威胁,并使用暴力殴打邓警官。当车行驶至雷公尖工业园优乐美门口路段时,被告人张小兵将车停下,将邓警官推下汽车。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与胡思敏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邓警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小兵于2009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7日因犯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在车内吸食毒品,当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兵、钱肖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小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