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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法院诉讼中首次引入证人宣誓程序
作者:王新 崔霞 孙艳凌 发布时间:2014-11-07 15:34:17
图为证人方某在法庭上宣誓 “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心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处罚。”11月6日上午,站在证人席上的方女士庄严地向法庭宣誓。这也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首次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证人宣誓程序。 11月6日上午10点,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如期开庭,证人的特殊身份也引起了法官的特别关注。 【事件回放】 被告人张某,44岁,人到中年,事业稳定,家庭幸福,一场交通事故改变了他和易某一家的生活。2014年5月7日晚10点,刚刚结束一天工作的张某驾驶爱车回家,希望能早点到家陪陪老人和孩子。由于正值晚上,路面上的车辆不多,一路通畅,很快就走到了华山路。比起早上出门时的拥堵,这样的通行速度让张某心情也随之舒畅。正当张某盘算着如何给家人一个惊喜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淮河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光线不好,过往车辆使用大灯照明,即使会车,也不变灯。强光的照射,使张某的视野一片空白,一下子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易某。由于害怕,张某并没有停车报警,而是选择直接回家。 到家后,张某向妻子方某讲述了刚刚发生的一切。双方商量后决定,由妻子方某向交警队自首,张某负责去处理其他后续事宜。 妻子方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丈夫,第一时间通过110报警电话向警方自首,“讲述”了自己驾车撞人的故事。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民警通知方某到交警二大队做讯问笔录。方某刚开始还能完整“讲述”事情的经过,可在民警的多次追问下,方某神色慌张,支支吾吾,很多细节说不清楚。这让民警起了疑心:“如果你包庇他人犯罪,你和犯罪嫌疑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不住内心的煎熬,方某终于承认自己在替丈夫顶罪,并通知了丈夫前来自首。而此时的受害人易某已被120救护车拉往医院进行急救。但由于伤情过重,5月13日易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至此,两家人的生活从此天翻地覆。为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的家人四处凑钱,好不容易凑齐了22万元赔偿款交给了易某家属。 2014年10月28日,郑州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案件分到张雪品法官手中时,她敏锐地发现在证据材料中有其妻子方某的证言中法,有部分前后不一的陈述。为了进一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张雪品法官果断地向庭长建议在审判程序中引入证人宣誓程序,进一步唤醒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感和道德良知,进一步确保证人真实陈述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 经过反复讨论,张雪品法官的建议被采纳,因此也就有了开头的一幕:证人方某面向国徽,立正站姿,左手按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举起右手,向法庭宣誓。 庭审结束后,刑事审判庭庭长任司辉告诉记者:“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证人宣誓程序,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它可以使诉讼参与人接受法律的洗礼,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加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法律权威、让老百姓亲身感受到程序公正,从而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希望这一程序能长期固定下来。” 【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原区法院法官吕华红认为,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宣誓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证人、鉴定人宣誓是对其作证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思想上产生压力,了解作证是严肃的事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督促证人、鉴定人慎重发表证言、鉴定意见。第二,有利于发挥庭审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出庭,审判人员及诉讼各方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询,有利于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别真伪。第三,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便于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有利于督促证人诚实作证,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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