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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智斗勇斗“老赖” 想方设法为民生
——广西横县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侧记 作者:杨岱洲 发布时间:2014-09-22 15:54:19
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之所以成为“老赖”,并不是他们自身没有履行能力,而是心中有个“小九九”,自以为能用各种手段蒙混过关,骗过执行法官,逃避债务。在执行涉民生案件中,为了能全面高效的为申请执行人讨回案款,有效打击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广西横县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采取各种办法,与“老赖”斗智斗勇,成功狙击“老赖”们的一次又一次“阴谋”,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暗度陈仓”讨回小孩“活命钱” “暗度陈仓”在《三十六计》中是指正面迷惑敌人,而从侧翼进行突然袭击。该院在执行覃某拖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正是运用了“暗度陈仓”的计策,为申请执行人小雪追回了“活命钱”。 覃某与卢某协议离婚时将九个月大的女儿小雪交由卢某抚养,覃某答应每个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两人和平分手后,覃某没有按约定给付女儿抚养费。卢某由于照顾小孩没有办法工作,女儿的生活费没有着落,母女两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卢某多次催促覃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均被拒绝。为了讨要女儿的“活命钱”,卢某只好以小雪的名义将覃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覃某每年支付女儿小雪抚养费5000元,分别在每年1月1日前和6月1日前各支付2500元。可覃某支付了今年上半年的抚养费后,直到7月16日,卢某仍未收到下半年的抚养费,她找到覃某,又吃了“闭门羹”。为此,卢某拿着生效的调解书再次找到了法院,申请对覃某强制执行。 执行中,该院在常规调查中并没有发现覃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其银行账户在近期有交易记录。职业的敏感性告诉执行法官,“狡猾”的覃某对卢某的申请执行已有所准备。为了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打算把对覃某财产的调查工作暂时“放一放”。起初,追讨抚养费心切的卢某对执行法官的做法很是不解,认为法官偏袒覃某,消极执行,还想投诉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只好耐心解释,让她等一等,相信很快就会有结果。 近半个月过去,见到法院多日没有采取行动,覃某认为法院已经放弃对其执行了。7月30日上午,执行法官终于发现覃某的银行账户出现了“异常”,有两笔款项分别存入了其两个账户,存款足以支付本案抚养费。于是,执行法官便火速出击,先后到县城某银行和30多公里以外的某乡镇银行扣划覃某的存款2500元到账。 原来,执行法官暂停调查并不是真的把执行工作停下来,而是对覃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常态化监控,让覃某放松警惕,把钱放到银行账户上,以便打他个出其不意。此方法果然奏效,当执行法官把抚养费交到卢某手中时,卢某终于喜上眉梢。 牵住“老赖”的“牛鼻子” 俗话说,打蛇要打七寸,牵牛要牵鼻子。搞执行工作,对付被执行人,也是一样的道理,要善于抓住“老赖”的“把柄”。 今年初, 陆某与唐某开办的广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经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纸业公司应支付陆某工资及相关款项19000多元。裁决下来,该纸业公司一直拖着不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该纸业公司仍不履行,认为就这2万元的“小事”,先放一放也无所谓,法院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于是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置之不理,面对法官的多次电话敦促,唐某均以目前无资金、无时间处理等为由进行敷衍。 经执行法官调查,该公司账户上确无资金,但绝非该公司在财力上出现了困难,而是它们故意规避执行,在财务上动了“手脚”,也许唐某认为,公司账户没有钱,法院也不能查封他们的设备,因为公司的每一台设备价值都超过2万元,查封了就会超标的。 对于被执行人常用的伎俩,执行法官早已心知肚明。这根本难不倒法官,细心的法官调查发现,公司老板正准备把公司转让出去,了解到这个情况,执行法官改变了策略,把注意力从公司的财产转移到公司的产权变更登记上。于是执行法官立刻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工商登记部门停止办理该公司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下,执行法官牢牢牵住了公司的“牛鼻子”。急于转让公司的负责人终于一改常态,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给“老赖”带上“紧筘咒” 该院在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采取公布失信人员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给老赖套上“紧筘咒”,进一步挤压赖账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退休教师卢某某为补贴家用,不时在集镇做起了“摩的”生意。2012年5月18日,卢某某酒后搭载乘客经过一交叉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对向杨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乘客轻微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因驾驶的拖拉机制动不合格负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卢某某的儿子卢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需赔偿60000余元给卢某。判决生效后,杨某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卢某遂向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房产,但由于该房产属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宜进行拍卖,此外,杨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经执行法官深入调查发现,杨某原本与其兄弟合伙做建材生意,为了规避法院执行及掩人耳目,事故发生后,其便主动退伙并外出务工。根据案情,该院把杨某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并限制其高消费。 今年5月,发现商机的杨某急需向银行贷款,由于杨某的失信及房产被查封无法用于抵押,银行拒绝向其发放贷款。眼看商机转眼即逝,杨某急忙请求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并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让其能顺利融资。了解情况后,该院执行法官依法向其释明,只有履行了赔偿义务才可以解除查封。面对国家执行机制的“紧筘咒”,杨某无法摆脱,便于5月27日主动与卢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次日,杨某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款40000元给卢某。至此,案件顺利执结,该院依法解除对杨某房产的查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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