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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9月1日起一审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发布时间:2014-09-15 11:35:26


    本网讯(段春山 钟海峰)  黑龙江高院日前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自9月1日起,以县、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并制定了《全省中级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指定了15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异地管辖区域,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也要制定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据悉,《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黑龙江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但因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差异,一些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权威性常有质疑。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黑龙江高院出台了《规定》,对以下两类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以下三种情形,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对异地管辖行政案件,黑龙江高院坚持方便群众诉讼原则,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异地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异地管辖法院。异地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当事人申请执行异地管辖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向审理案件的异地管辖法院提出,由异地管辖法院负责执行,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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