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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户烟农追烟款13年 法院执行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4-08-27 09:46:22
本网讯(邝春良) 8月25日下午,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大门口鞭炮声轰鸣,170名申请执行人欢呼雀跃。紧接着烟农们执意要把一面大红锦旗挂在该院立案大厅的墙上,后被法警制止,才送到该院办公室,锦旗上写着8个流光溢彩的大字:“秉公执法、情系平民”,落款是竹山乡路则、狗街镇新江167户烟农。原来该院即将召开执行款发还大会,烟农们将马上领到盼了13年之久的烟叶款,共计142.8万元。 此次发还大会是李琼华、徐发有等烟农申请执行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167件案件。 2001年,该县竹山乡路则村和该县狗街镇新江村的烟农们将烟叶卖给以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案外人袁开成, 烟款到了袁开成之手后,便携款潜逃缅甸。 竹山乡路则村和比邻的狗街镇新江村,是原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家门口的隔河相望之地,海拔高达2300多米,由于山高地险、阳光照射强烈,烟农们全靠挑水浇烟,所种出的烟叶叶厚油浓,被誉为著名的“红塔山”烟叶。可烟农们辛苦了一年的指望就这样付之东流了吗?烟农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2001年开始走上维权之路。由于罪犯一时未曾到案,追偿似乎无从下手。 2011年11月18日,袁开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宜良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底,烟农们以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为被告诉至宜良法院追偿,法院审理认为: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与相应原告之2个村委会村民签订了《昆明市烤烟生产收购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方种植烤烟并交售给被告;依照《烟草专卖法》“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之规定,以及袁开成在收购烤烟后是由两个烟站出具的烤烟调拨单,将收得的大部分烤烟交售到石林复烤厂,并从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下属的烟站领取了烟款;原告的证据与法院调取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可以认定袁开成的行为与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关系。原告有理由相信袁开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的行为,被告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应当对袁开成的行为承担责任,有义务支付购烟款给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经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市公司宜良分公司赔偿李琼华、徐发有等167户烟农执行款及利息共计1428000元。经宜良法院执行局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使烟农们的维权之路划上了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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