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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法院人民陪审员有权否决法官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08 09:24:46
本网讯(周永恒) “陪审员的意见不仅得到了尊重,甚至可以推翻法官的意见,我们陪审员确实是有职有权,不再是陪衬了。”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胡梦谈起自己参与审理的一起案件时说。 贺某与郑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此后,郑某离家出走。贺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今年2月份,贺某第三次向峄城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峄城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邵明启、胡梦,与榴园法庭庭长房永忠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合议庭评议时,房永忠认为郑某未到庭应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贺某、郑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但是,人民陪审员邵明启、胡梦却参考社情民意等,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郑某作为丈夫长期不回家探望妻子,让处于弱势的贺某更加孤单,对郑某失去了信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判决准予离婚。合议庭遂遵照民诉法、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准予贺某与郑某离婚。 据了解,枣庄法院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注重从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开庭前,及时通知陪审员阅卷,让陪审员了解案件全部信息;开庭时,鼓励陪审员独立发问,探求事实真相;评议时,陪审员提出的疑点,法官必须一一作出回应,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人民陪审员意见与法官意见存在严重分歧时,人民陪审员还可以要求把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并列席审委会,阐述自己的意见。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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