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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社员四年将五万余元股金据为己有受审
发布时间:2014-06-16 16:49:21
供销社社员四年将五万余元股金据为己有受审
供销社社员四年将五万余元股金据为己有
供销社社员四年将五万余元股金据为己有
1996年-2000年,被告人雷永慧在担任留山镇供销社红宇厂社员股金代办站负责人期间,采用吸收存款不入账、少入账等手段,将股金53884.52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雷永慧退出全部赃款。
来源: 南召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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