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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县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正轨
发布时间:2014-05-30 11:41:08
本网讯(邓杰)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着审判员当庭宣判,澧县人民法院对又一犯罪情节较轻,但是不具备非监禁刑条件的被告人判处了监禁刑。 从今年4月份开始,澧县开始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法院根据文件规定,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委托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审前社会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状况(未成年被告人)、公众评价、监管环境等,社区矫正机构经过考察后给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审前社会考察是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重要一环。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法院共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考察15次,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考察报告,对其中的13名被告人适用了非监禁刑,而对于其中2名被告人,因为公众评价或监管环境等问题不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而判处了监禁刑。 为搞好衔接配合,法院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对于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判决书中注明需要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在判决生效后,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督促非监禁刑罪犯及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道。如赵某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因随父亲外出贵州打工,未按时到司法所报道,法院得知这一信息后,及时与赵某某取得联系,促使其迅速从外地返回居住地司法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杜绝了判后罪犯漏管、脱管现象的出现,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正轨。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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