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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秘诀
作者:吕金伟   发布时间:2014-05-28 15:28:40


    胡适先生在《治学方法的“四字诀”——致陈之潘》一文中讲到,治学要讲究“勤、谨、和、缓”四字。学者治学讲究治学之道,治学之道在于钻研学术与追求真理,而法官办案同样是在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明断是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权益。胡适先生的“四字诀”对法官办案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强加训练,形成习惯,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增强司法公信。

    勤,即是眼勤、口勤、腿勤,就是“上穷碧落下黄泉”的勤求材料、勤求事实,勤求证据。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查清案件事实是办理案件的关键。庭前要“眼勤”,做好阅卷工作,细细分析卷宗材料,梳理案情,了解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执焦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时要“口勤”,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质证环节,要对当事人的证据是否采信给予明确回复,在当事人对事实陈述不清时要勤于询问,适时释明,勤求事实。在庭外要“腿勤”,对需要调查取证的、现场勘查的,要勤于跑腿,勤于求证。

    谨,即是一丝一毫不苟且,不潦草,举一证,立一证,下一结论,都不苟且,即是谨,即是“敬慎”。培根曾说:“法官应当慎重超过自信”,法官在办案中应严守一个“谨”字,一是裁判说理要严谨,要立足事实,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二是庭审用词要严谨,不应使用让当事人模棱两可的语言,不应使用明显偏袒一方的语言,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使用,既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又要严肃谨慎,要突出庭审语言的专业性、规范性、严肃性;三是裁判主文要严谨,要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裁断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超出诉讼请求,也不得遗漏诉讼请求,裁判主文要明确、具体、易懂,不得含糊其辞、前后矛盾、冗长重复。

    和,即是心平气和,平心静气,平心考查一切事实和证据,抛开成见,服从公平与正义,“和”之至也。法官每天处理着不同的纠纷,面对着不同的当事人,有听其劝说胜败皆服的,也有法律意识薄弱缠诉闹诉的。对一些基层老百姓来说,也许他一辈子就来过法院一次,对庭审程序不熟悉,对举证、质证不了解,当因程序问题或证据问题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时,当事人的情绪难免会有些激动,难免对法官会有语言上的激烈言辞,但作为法官应体察当事人的处境,应尽量避免掺杂个人情感,不因当事人态度的好恶而判案。激动的情绪会蒙蔽法官主持正义的眼睛,面对情绪激动的群众我们更需要耐心,秉公执法、辩法析理,心平气和解决纠纷,才能不断促进邻里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缓,即从容研究,莫急于下结论。证据不充分时,姑且凉凉去,姑且悬而不断。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呈逐年递增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很多法院都比较突出,再加上法院内部案件质效考核的要求,各法院、各法官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但与此同时,上诉案件、改发案件也呈逐年递增趋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程序适用错误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在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时,应以公正为先,兼顾效率,处理案件要“当缓则缓,当急则急”,对没有查清的事实不应急于下结论,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从容研究。迟来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要好。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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