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少金) 近日,福建省福安法院裁定受理了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8日发布《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比较明确规范后,该院受理的首起关于企业强制清算的案件。
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由申请人刘某某及利害关系人林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出资50万元,持股50%。2010年刘某某与林某某之间因经营理念不同,逐渐产生分歧,经营决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陷入僵局,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公司股东刘某某遂诉至该院,要求解散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该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福安市盈海船业有限公司。但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2014年1月13日该院收到了刘某某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在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该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该院决定受理该清算申请。目前该院向各方送达了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清算程序正依法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