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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公布七起“醉驾”典型案例
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14-03-19 14:18:52


    醉酒无证驾驶还妨害公务、公务人员醉酒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公安民警执法犯法醉酒驾车、公交司机工作期间醉酒驾车、先后两次醉酒驾车被重判……

  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新疆全区法院醉酒驾车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并公布七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醉驾”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个个触目惊心。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告诉记者,公布七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目的在于指导各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审判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以及他们的亲友,能够以这七起案件为警示,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性,珍视自己、珍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预防和杜绝醉酒驾车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危险驾驶还妨害公务

  2012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于加停酒后无证驾驶越野汽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碾子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于加停为逃避处罚,强行逃离,将执勤民警拖行30多米后冲入路边人行道,车体左侧将民警挤碰至路侧的铁质护栏上,造成该民警右腿膝外侧半月板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之后被告人于加停继续驾车在人行道上逃窜,连续碰撞护栏并将路灯电线杆撞倒在人行道上,致使380伏电线掉落碰线打火,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经检测,被告人于加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加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执照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于加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中被执勤民警查获后为逃避处罚,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在驾车逃离时拖行、挤碰民警,造成民警轻伤,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法律,对其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于加停归案后认罪悔罪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于加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8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驾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2012年1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干部吐尔逊托乎提•买吐尔逊醉酒驾驶自家小轿车在和田市阿恰勒路由西向东行驶中,将路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乃比江•阿布都热依木碰撞后,逃离现场。乃比江•阿布都热依木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吐尔逊托乎提•买吐尔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吐尔逊托乎提•买吐尔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此案由和田市人民法院一审,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吐尔逊托乎提•买吐尔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逃离现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吐尔逊托乎提•买吐尔逊有期徒刑7年。

  上述裁判于2013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公安民警醉酒驾车被查获

  2O13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伊宁市公安局民警袁帅酒后驾驶现代牌小轿车,在伊宁市解放路七巷由北向南行驶至鑫帝都大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2.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此案由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袁帅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未造成其他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袁帅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O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公交车司机工作期间醉酒驾驶

  2012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宋长安酒后驾驶营运中的931路公交车,载客由南向北行至乌鲁木齐市仓房沟路和平桥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东行驶的张旭光驾驶的现代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宋长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长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工作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宋长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O元。

  上述裁判于2012年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

  2013年9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个体户姜红星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昌吉市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城饭庄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吕国强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姜红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红星赔偿被害人吕国强经济损失1000元。

  此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红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车辆,致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姜红星到案后能够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姜红星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六:无证醉酒盗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人员车辆损失

  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个体户艾江•居尔森别克与阿勒泰市柯克苏湿地保护管理站聘用的司机吐尔斯别克、叶尔多斯等一起喝啤酒,19时30分许,艾江•居尔森别克趁吐尔斯别克醉酒之机,偷走了吐尔斯别克停放在宿舍前的阿勒泰市柯克苏湿地保护管理站的现代牌越野车钥匙,无驾驶证载着叶尔多斯把车偷开走,在216国道零公里480米处时,车撞向公路边的护栏并从桥上掉下,被告人艾江•居尔森别克与叶尔多斯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艾江•居尔森别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此案由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江•居尔森别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偷开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艾江•居尔森别克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七:有前科两次醉酒驾车被重判

  2013年2月1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个体户田栓昌(2002年10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酒后无证驾驶越野汽车,沿昌吉市北京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池路口处,与孔德围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田栓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栓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

  此案由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栓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车辆损失,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田栓昌归案后,虽然能够坦白,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考虑到其曾有前科,曾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主观恶性较深,应当依法严惩,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田栓昌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3月19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新疆全区“醉驾”案件呈现出地域性强、被告人中青年居多等四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新疆高院刑二庭庭长王彩霞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新疆各级法院依法审判了一大批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醉驾入刑”威慑力初步显现。但是,由于人们的酒文化观念根深蒂固,一些驾驶人员守法意识薄弱,仍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醉酒驾车,从而使“醉驾”这一复杂而又顽固的社会弊病还难以在短期内予以根除。

  据介绍,当前新疆醉酒驾车犯罪在一定程度仍处于常见、多发态势,呈现出四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特点一:发案多地域性强

  据介绍,2013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醉驾”案件213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13%,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47.44 %;从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南疆五地州“醉驾”案件较少,而北疆地区发案率较高,约占七成以上。

  从统计数据情况看,乌鲁木齐市、昌吉州、阿克苏等地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量较多,分别为855件、251件、217件,这三地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数已占到新疆全区法院受理数的六成以上。

  特点二:犯罪主体中青年居多

  新疆高院对全区法院2013年“醉驾”被告人情况统计分析,25岁至60岁的中青年人数多,占全部犯罪人员的88.4%;被告人中,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占50.3%,农业人口的占27%,企事业单位的占21.4%,而公务员只有26人,所占比例较小。

  从民族成分看,被告人中汉族1216人,少数民族897人。此外,统计数据显示,被告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且其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特点三:“醉驾”常发 车损人伤

  经统计分析,2013年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审判的“醉驾”案件大部分已造成车辆损失或人员伤害,依照法律规定,醉酒驾车行为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新疆“醉驾”涉案车辆类型看,主要是小型轿车,占总肇事车辆的七成以上,其中私家车辆占大多数。有关数据还反映,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案件占一定比例,主要集中在一些地州。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以及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目前,电动车、摩托车“醉驾”案件仍处于常发状态。

  特点四:严格量刑两千余人获刑

  据记者了解,2013年,在新疆全区法院审理的“醉驾”案件涉案人员中,被判处拘役的1601人,被判处缓刑的417人,免于刑事处罚的7人,实刑适用率为79.1%,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全部罪犯的实刑适用率相比,高出14.3%。虽然有三个地区法院的实刑适用率低于40%,最少为25%,但案件数量不大,而乌鲁木齐市法院的实刑适用率高达99.3%。

  有关数据反映,新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虽存在一定差异,但从审判效果上看,“醉驾”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都能够主动认罪,服判息诉率高,截止目前,新疆全区法院所判案件无上访、缠诉。

  “醉驾”案件审判亟待规范统一

  新疆高院刑三庭庭长袁勤告诉记者,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对此,一些法院为了统一办案程序和量刑情节,制定了关于“醉驾”案件审判的指导性意见,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失范。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于各级法院上报请示的案件,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并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全区法院“醉驾”案件的审理,使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趋于规范化。

  针对当前新疆各地法院在“醉驾”案件量刑中存在的差异,新疆高院将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把相关内容纳入法庭审理范围,通过程序公开公正,确保案件结果公平,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均衡。为进一步增强“醉驾”案件审判透明度,新疆高级法院正在研究出台“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的意见”,以进一步促进此类案件量刑的统一规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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