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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时间:2014-02-24 09:42:04


    本网讯  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予以公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河南高院的通告中规定:一、人民法院将向公安、工商、住建、银行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对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二、对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其实施高消费行为。三、对在通告发布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

    附:被执行人名单及基本案情

    1、被执行人: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1-69903611。

    基本案情: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调解书,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施工款12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予履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新郑市松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逾期仍未履行。

    2、被执行人: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法院:安阳北关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2-2097673。

    基本案情:梁某等21人申请执行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共计586415.99元。北关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完毕。安阳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荣向法院保证于2013年5月10日前履行,安阳市德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刘某自愿为其提供担保,但至今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新乡牧野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3-3769253。

    基本案情:新乡市成林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提供纠纷一案,(2012)牧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定做费121万元。判决生效后,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年牧野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但仍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

    4、被执行人: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3-3769010。

    基本案情:郎某诉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郞某7067030元。判决书生效后,新乡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并且擅自将其名下多套房产转移、出卖,法院立案执行后,仍然拒不配合。

    5、被执行人:洛阳盘龙陵园有限公司。执行法院:宜阳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9-68819153。

    基本案情: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涧西区支行诉洛阳盘龙陵园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洛阳盘龙陵园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因洛阳盘龙陵园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市分行涧西区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阳县人民法院多次通知洛阳盘龙陵园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6、被执行人:义马市新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法院:义马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2967478。

    基本案情:义马市新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工人马某工资、福利费8165.7元,法院判决生效后,义马市新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恶意躲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中国天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桐柏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7-68829323。

    基本案情:王某诉中国天信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中国天信集团股份公司支付王某款项36.2万元。判决生效后,中国天信集团股份公司未按期履行。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天信集团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固始县飞翔农机合作社、固始县红高粱专业合作社。执行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6-6362998。  

    基本案情:向某诉固始县飞翔农机合作社、固始县红高粱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2)固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固始县飞翔农机合作社和固始县红高粱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86000元。固始县法院于2013年11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但逾期仍未履行。

    9、被执行人:漯河市车辆厂(漯河车辆总厂)。执行法院:漯河源汇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5-3561765。

    基本案情:河南省原阳县弹簧厂诉漯河市车辆厂货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漯河市车辆厂支付原阳县弹簧厂货款2155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漯河市车辆厂未履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多次强制执行,漯河市车辆厂履行了9万元,余款未予履行。现其厂房租赁给他人使用,对于租赁费的收取和使用,漯河市车辆厂拒不向法院申报。

    10、被执行人:商丘市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法院:宁陵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0-3073033。

    基本案情:沈某诉商丘市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商民三终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商丘市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商丘市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商丘市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两次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按协议履行。因其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但其仍不履行义务。

    11、被执行人: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宝磊。执行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4-6110598。

    基本案情:李某诉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苏宝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169.2万元及利息,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苏宝磊未按期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2、被执行人: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法院: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79-63378062。

    基本案情:于某诉河南鸿信枫叶置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9号判决: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104251元。判决生效后,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未按期履行。西工区人民法院根据于某申请立案执行后,河南鸿信枫叶置业有能力但仍拒不履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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