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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通报6起近5年来法院系统违法违纪案件
作者:潘从武 苏昊   发布时间:2014-02-19 14:57:44


    2月19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近5年来发生在法院系统的6起违法违纪案例。

  这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阿瓦提县乌鲁却勒法庭原副庭长收受贿赂

  2009年8月,阿瓦提县乌鲁却勒法庭原副庭长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办理一继承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中院上诉,原审原告找到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提出想在中院找熟人帮忙,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同意后,提出找人帮忙要花钱。当事人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内交给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15000元,共计30000元。2011年7月,温宿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3年9月,阿瓦提县法院给予买合木提·阿合尼亚孜行政开除处分。

  2、伊宁市法院干警违规参与经营活动收受贿赂

  伊宁市法院法警曹世忠,2011年6月与他人合伙约定投资195万元筹建混凝土加工搅拌工厂。2011年8月,曹世忠接受被告人家属5万元请托,为其打听案情、聘请律师、疏通关系,以达到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目的。此事未果,曹世忠除向律师支付3000元代理费用外,将剩余47000元投入其混凝土加工搅拌厂。2013年11月,新源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对曹世忠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12月,伊宁市法院给予曹世忠行政记大过处分。

  3、克州中院民庭原庭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颜君,2011年10月隐瞒自己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违规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并在案件审理期间,违规同双方代理人吃饭娱乐,由代理人支付差旅费。克州纪委给予颜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疏勒县牙甫泉法庭原庭长酒后驾驶警车肇事

  2012年11月11日下午,疏勒县牙甫泉法庭原庭长艾合买提·居买在家饮酒后驾驶警车回牙甫泉法庭,途中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撞死横穿马路行人。疏勒县纪委给予艾合买提·居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疏勒县人大免去其疏勒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疏勒县法院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5、奎屯市法院民二庭原庭长工作失职

  2013年1月,奎屯市法院民二庭原庭长卢笃生在独任审理三起民事案件时,未对案情进一步了解掌握,即对三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造成民事判决与相关刑事判决发生矛盾冲突,致使刑事、民事生效判决财产部分无法执行,从而引起当事人上访事件。2013年11月,奎屯市法院给予卢笃生行政警告处分。

  6、阿克苏市法院原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违纪

  2013年4月,阿克苏市检察院以江守和等人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阿克苏市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守和委托律师陈超以其父亲病危回家探亲为由,向阿克苏市法院时任纪检组组长吴军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吴军将此事向时任院党组书记、副院长王向东作了汇报,王向东召集本院领导艾山江·玉素甫、吴军,刑庭庭长范广新等人研究此事,范广新表示被告人江守和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但王向东、艾山江·玉素甫、吴军等人未采纳范广新的意见,同意被告人江守和取保候审。

  4月23日,在吴军等人的陪同下,江守和及其家人前往安徽探父,5月3日返回阿克苏市,又以“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由逮捕,将被告人送回看守所继续接受审理。

  阿克苏地区纪委、阿克苏市纪委分别给予王向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吴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阿克苏地委决定免去王向东阿克苏市法院党组书记职务,建议阿克苏市人大免去其副院长职务。

  通报后,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认真抓好所属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确实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清责任,对发现的腐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案件线索和案件查办在向各级党组、上级纪委报告的同时,上报上一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坚决反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对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法院,要严肃追究纪检监察的责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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