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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动司法提审判质效
作者: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谢云龙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6:34
孟子说过:“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对于法院工作来说,人和即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相互叠加,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使人民法院不堪重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切实履行人民法院职能,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我们认为,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加强法院系统之间的内部联动,强化法院工作与社会各方的外部联动,以缓解诉讼压力,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法院的现实选择。 一、法院当前的现状呼唤联动司法 联动司法是相对于“独立司法”而言的。以往人们过于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对内外部联动重视不够。实质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人民法院独立司法,更不能等同于孤立办案。联动司法就是要通过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和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通过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1.法院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要求法院内部加强联动。随着法院部门分工越来越细,统一立案、审执分离等使法院的分工更加明确,强化了权力的制衡。一个案件从进入法院到最终结案,要经过立案、审理、执行等办案环节,案件办结后要经过案件评查、信息录入、司法统计等管理环节,每个部门的工作都环环相扣,如果不能瞻前顾后,极易使工作陷入被动。如立案环节如果不能把好入口关,一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进入了法院,不仅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反而会把矛盾引向法院;审理环节如果只管判案,则会由于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或判决不当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造成执行难;案件办结后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归档,则不能准确反映出法院的工作。目前,我院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案件进入法院后的整个流程,坚持每个月分析通报审判管理质效情况,加强宏观指导。但由于审管办仅是以案件流程为着力点进行管理,由审管办对口各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的联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公众对案件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各部门之间加强联动。随着涉诉信访形势的严峻和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互联网对一些案件的传播范围速度的扩大,对法院的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院需要采取许多措施加强内部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目前,我院在内部监督方面实行有案件评查(包括普通案件评查、发回重审案件评查、信访案件评查)、个案流转监督,但从目前监督的效果上来看,监督结果的运用不尽如人意。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评查属于事后监督,即使评查出来问题,也只能是引以为戒,避免再犯。个案流转监督属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是属于对前手的监督,但是对于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的运用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没有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易使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法院内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各部门的共同目标。 3.案件审级管理需要上下级法院之间加强联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上诉发回改判案件体现出来。随着法律统一适用的呼声日渐高涨,上下级法院之间加强沟通联系,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在发回改判案件中缺乏审判业务交流和审判信息沟通机制。虽然基层法院可以对发回改判案件提出异议,但由于缺乏制度规定,异议提出的程序、异议的反馈回复、异议结果的运用等管理不规范,造成下级法院对上级一些发改案件认同度不高,集中表现在:基层法院认为一些案件中院发回理由不充分;提出异议后中院未回复;中院开庭后可迳行裁判案件却不裁判,又发回基层法院重审;有些案件中院发回,理论上成立,但实际操作起来由于脱离社会生活实际,造成按中院发回提纲无法处理;一些同类型案件上诉到中院后,中院不同合议庭之间判决不一致,导致基层法院无所适从等。案件发改率和信访是衡量一个法院案件质量的主要指标,发回改判案件多一是直接导致考评时案件质量指标下降,二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增加当事人诉累,增加下级法院对上级裁判的抵触情绪,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当事人的重复信访,对执行和服判息诉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4.虚假诉讼的出现需要法院之间加强联动。当前,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利用法律制度不健全,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性和法院之间沟通联系不畅等漏洞,以合法的诉讼形式掩盖虚假诉讼的目的。由于虚假诉讼通常以侵害社会利益或案外人利益为目的,故实践中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不是孤立的一个案件,全面掌握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标的的诉讼记录,有助于识别虚假诉讼案件。有些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各地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案件信息不畅通的缺陷,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常见的是被执行人为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串通他人向另外一家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查封的财产归他人所有等。目前,各法院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但三级法院之间和各地法院之间尚不能共享案件信息,法院信息和银行、房管、土地等部门的信息各自独立、互不联网,难以成为防范虚假诉讼的防火墙。 5.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需要法院之间加强联动。随着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提出,委托调解、社会法庭、执行联动,以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贯彻,法院将自己纳入到了社会纠纷机制处理、和谐社会创建的氛围中,与其它的一切能够解决纠纷的团体、组织、个人共同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联动司法更多地停留在制度层面,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已经在超负荷工作。而通过联动司法化解纠纷势必要求法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与当事人和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但由此产生更大的工作压力,使法官主动通过联动机制化解矛盾缺乏积极性。因此,联动司法应该更多地深入到微观层面,使法官切实感到其效率和便捷。 二、实现联动司法的对策 1.统一思想,提高建立联动机制的认识 联动司法的基本要求就是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从源头上防治矛盾纠纷,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综合治理,实现案结事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与大局工作对接。联动司法需要我们有一种大局观念,要把本职工作放在社会生活的大局中来考虑,首先法院全体干警都要把自己的工作置身于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中来思考。上下级法院要把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作为办理案件的价值追求。其次法院要转变观念,摒弃就案办案的消极习惯,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构建和完善联动机制,着力解决难联和联而不动的问题。 2.把联动司法渗透到法院的各个环节 首先是立案疏导。立案是纠纷进入法院的第一道过滤器,也是发挥联动司法的第一道门槛。在立案审查时,应该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梳理、指导,根据纠纷的性质、解决难易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引导选择解决矛盾最佳途径和方式,并主动协同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化解矛盾,从源头上控制把握住进入法院的案件;其次是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合作,审理对立案进行定期反馈,执行对审理进行定期反馈,使各部门能够通过案件的全程进展情况,对各自的工作作出改进;第三是执行联动。不断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党委政法委、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追求最佳执行效果。 3.以二审发回改判案件为重点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动 首先,充分尊重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确立二审案件审慎发改原则。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裁判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一般不宜随意发改。二是完善二审发改案件异议制度,加强二审发改案件异议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异议提出的程序、异议的格式、异议的回复等,使异议制度切实发挥出监督基层法院,提高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加强类型案件的研究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三是建立发改案件沟通协调机制,把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于二审案件的沟通纳入制度化轨道,明确沟通范围、沟通时间、沟通程序、提高沟通效率。四是加强案件请示制度的程序化改造。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下级法院能够按照相应的程序提前征求二审法院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避免案件被发回改判。 4.加强法院之间的协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强法院之间的协作,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优势互补,进一步提升法院各项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防范当事人借法院之间信息不畅进行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的健全和完善,实现联网,促进信息共享,解决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通过推动不同法院、法庭在审判和执行领域的协作配合,加强在委托送达司法文书、案件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方面的互相协作,完善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机制,通过法院间横向协助交流,以整合力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5.将建立司法联动机制纳入目标考核范畴 一是健全法院内部的联动司法绩效考核指标。把案件最终执行到位,案结事了作为整个审判流程的共同考核指标,避免一立了之,一判了之,一调了之,造成执行案件积压,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二是在发回改判案件的指标考评上,把基层法院发改率纳入上级法院相应业务庭室的考核指标,强化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案件的指导、监督意识,沟通意识,共同提高案件质量。三是把司法联动机制的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司法的外部联动需要党委的统一领导,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依靠法院的推动力量有限,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司法联动机制建立情况与综治工作挂钩,将助于引起法院系统以外单位的重视,也成为其他单位与法院联动的依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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