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涉案40万余元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今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14-01-15 10:09:57


    本网讯(贺舒婷)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积极开启农民工维权“直通快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统一安排部署,优先安排执行,积极、快速办理涉农案件。1月10日,该院成功执结一起涉及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中涉案款项20万元已经执行到位,其余纠纷款将于2014年3月2日支付到位。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是一起涉案金额高达40万余元的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建筑工程款,但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种种借口拒付。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新邵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判决被告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余欠款406538元。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2012)新法执字第215号执行通知书。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称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所建厂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仍不愿履行给付义务。新邵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到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后经新邵法院执行法官与多方人员的共同努力,终于促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迎旭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周迎旭纠纷款38万元,其余款项周迎旭自愿放弃,所有涉案款必须在2014年3月2日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同意,被执行人邵阳市兴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当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迎旭纠纷款20万元。至此,该案有了重大突破,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这次执行和解是新邵法院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以来的又一重大进展,既促使企业尽快支付纠纷款,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又帮涉案农民工拿回了血汗钱,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