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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法官执行不放弃 16年旧案执结受赞扬
发布时间:2014-01-13 10:38:54


    本网讯(董正远 陈钢)  “大丰法官,谢谢你们,这么多年了你们还记着我的事,我真的很佩服你们办案的态度,谢谢了……”申请人吴宏伟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的说。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四任法官锲而不舍的“给力”执行,将一起历经十六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结,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原告吴宏伟与被告王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丰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5日判决被告王正军应偿还原告吴宏伟借款本金26100元及相应利息,但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正军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998年4月20日,吴宏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正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1998年8月,法官执行到王正军到期债权2000元,10月提取其工资收入800元,因王正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也外出务工无音讯,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虽时隔16年,期间办理此案的四任法官一直没有忘记这个案件,一直在积极的调查相关的财产,2014年1月,案件由执行局领导亲自办理,经过努力,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正军有一套砖木结构房屋后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随后执行法官才发现该房屋土地性质不明,到相关部门调查亦无法取得该房屋土地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评估工作根本无法顺利开展。

    此时,执行法官意识到被执行人对这些情况应该不清楚,遂转变执行思路,将重点对准被执行人的亲属,耐心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采取“软硬兼施”的方式逐个突破,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后,在上海务工的被执行人王正军电话联系执行法官,称委托其儿子到法院处理相关事宜,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致同意将被查封的房屋作价58000元变卖给第三人吴兵所有,房屋变卖款全部用于清偿申请人债务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第二天执行法官将房屋款支付给申请人,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的场景。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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