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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当事人称为律师
作者:李诗悦 发布时间:2013-12-23 16:44:15
近日,笔者在联系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时,在笔者已经明确的告知自己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当事人却依然在电话中称呼我为律师。本以为是当事人没有听清楚或者是口误造成,但之后当事人打电话过来后,仍然称呼我为律师时,我意识到这不是当事人的口误或者没听清楚,而是他本身就认为在法院工作的人员就叫律师。这样的情况并不仅仅限于年纪比较大的当事人,笔者身边一些年龄相仿的朋友,在得知我是在法院工作时,也时常会问我“是不是律师”。 我觉得出现这种将法官与律师搞混肴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了当前我们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不了解,另一方面说明了司法机关在当前自媒体、新媒体的语境下没有很好的宣传、公开、介绍自己,这样反过来更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了解与不信任。 反观律师这个群体,他们在微博、网络等新媒体上竭尽所能的发出自己的声音,推销与宣传自己,当前微博上一些粉丝众多的大V就是职业律师。同样,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上面,律师“抛头露面”的次数也是大大多于法官。比如在一项新法律法规出台后,或者某些受关注的社会事件发生后,出现在镜头前与报纸上对其进行解读和给出法律意见的,也大部分都是律师。 出现这些情况,固然因为法官、律师双方职业的差异性导致的。法官属于国家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受到法官法、法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的具体约束,比如不适合在公共媒体或公开场合发表对某一特定案件的看法与发表自己的意见等。而律师在身份上属于“个体户”自负盈亏,需要自己找案源自己开拓市场。所以这种职业的差异性,导致了律师在公共媒体与公共场合的自我宣传意识要比法官群体强。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新浪微博找人中搜索“律师”关键词的话,返回125669个结果,而且大部分律师都在自己新浪微博上加V,彰显自己律师身份。相比之下,在新浪微博找人中搜索“法官”关键词,返回9368个结果,且加V表明自己法官身份的微博比例也大大少于律师群体。由125669与9368这两个数字我们可以看到,很在新媒体、自媒体的互联网新语境下,明显律师一方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是要大过法官群体的,造成这种情况更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除了有职业差异性之外,更重要的是经济基础的差异所造成的结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律师因为要自负盈亏,自己拉案源,所以有足够的动力在公共媒体与新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最终目的就是提高知名度来赚取更多的收入;法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相对稳定,没有案源与收入的压力,所以自然对于自我宣传与推销没有动力。 因此,笔者认为要改善司法机构以及法官群体在以微博为首的新媒体、自媒体上的话语权弱势地位,应当采取以下这些措施: 第一,各级法院应当率先做出表率,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新媒体上开设官方微博,主动出击,扭转司法机构在新媒体上话语权旁落的不利局面。我们欣喜的看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从最高院开始,各地各级法院已经陆陆续续开通官方微博,加强与网民互动,倾听民意。 第二,在各级法院的带头示范作用下,法官群体也应当积极响应当前司法公开的潮流,敢于直面网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各级法院法官的生活与工作,加强司法公开,增强群众对法院与法官的信任和了解。 第三,法院加强对开通实名认证微博法官的鼓励与保护。对于粉丝量比较多,影响力比较大的实名法官,应当给予一些物质奖励,增强法官在新媒体、自媒体上发声的积极性。 司法公开已进入到网络信息化时代。法院需要向社会公开自身的工作业绩,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进而在社会监督之下维护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创立司法权威;而社会公众对于公权合法运行的状况一贯保持着高度关注,对于公权的监督有着不可剥夺的权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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