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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忠良:说理机制提升审查公信力
作者:曹忠良   发布时间:2013-12-20 10:43:46


    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一项诉讼制度,应从以下方面理解把握,准确适用。

  一、审查程序的启动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94条,办案机关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即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此外,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是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线索之一。

    二、审查的案件范围

  应当对全部案件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宜限制审查案件的范围。修改后刑诉法增加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其目的在于缩短羁押期限,改变“一押到底”的状况,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有效降低羁押率。在实践中应当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民转刑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三、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机制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检察机关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进行说理和解释,以获取诉讼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提高检察公信力。

  四、审查中的权利救济

    为了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应当建立权利救济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诉的权利。一旦检察机关在经过必要性审查后作出继续羁押的决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这一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赋予其对继续羁押意见提起申诉的权利。

   五、落实案例指导制度

    高检院应当指导、收集、印发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总结出不予继续羁押的适用条件和典型情况,指导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有序、深入开展。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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