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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基层检察室对人民法庭法律监督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郑爱之 发布时间:2013-12-11 15:15:21
近年来,山东省院高度重视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各地相继建立派驻检察室,由此派驻检察室如何开展工作,如何实现对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值得我们思考。昌乐县院抓住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有利契机,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主动强化与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衔接,深化民行检力下沉,积极开展对人民法庭的监督,取得了实效。 一、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派出法庭法律监督 一是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对法庭监督长效体系。派驻检察室通过与基层法庭座谈、旁听庭审活动、查阅审判卷宗等形式,对基层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审判活动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双方就建立监督长效机制达成一致意见:一方面,建立核查法庭月报表机制。派驻检察室每月对派出法庭办理案件的基本信息、办案期限、是否诉讼终结等情况,采用阅卷抽查、个别谈话、数据分析、走访询问等方法进行逐一核查,及时掌握法庭诉讼活动情况,发现派出法庭诉讼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建立民事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基层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和种类等情况,由法庭每季度末向检察室就所审理案件中有关立案、审结、诉讼中止与终结的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一次数据,同时检察室及时与法庭沟通所受理的涉及申诉案件的有关情况。此外,检察室与派出法庭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派出法庭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分析派出法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特点和趋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是制定规范文件,开展检察室对法庭执行活动的监督。在与法院会签《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意见》的基础上,一方面,明确监督与配合的范围。对于涉及民生及当事人反映强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或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执行案件,检察室可提出协助执行的建议,经协商后参与执行;对于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检察室可派员参与。法庭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碰到复杂、疑难情况,可要求检察室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另一方面,明确监督的内容与方式。检察室对法庭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时所执行的财产是否明显超标、扣押案外的财产是否合理,影响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是否及时恢复执行等内容依法进行监督。同时,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发出检察建议后,及时沟通联系,督促法庭及时整改,确保检察建议效果。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对法庭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派驻检察室联合民行部门对辖区内发现的法庭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诉讼违法调查,依照省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调查实施意见》规定,检察室重点开展了对法庭程序违法、调解违法、执行活动违法等方面的监督。派驻检察室对发现的诉讼违法案件线索,凡符合诉讼违法行为的范围,即在受理线索三日内做出立案决定,经调查线索属实的,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目前通过派驻检察室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均得到采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四是注重案件协作办理,形成检察监督合力。派驻检察室加强与民行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办、案件回访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收到良好效果。今年3月,民行部门在办理唐吾法庭违法查封案外人宝石城商铺案中,发现申诉人昌乐宝石城虽然位于城区,但违法单位在派驻红河检察室辖区范围,为便于监督,民行部门立案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红河检察室,由该检察室对唐吾法庭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最终由红河检察室向唐吾法庭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民行部门则到现场监督法院解除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2013年各派驻检察室移送的7起民行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均得到妥善处理。 二、强化与民行部门工作衔接,实现无缝对接 一是依托王艺利民行检察工作室,强化机构保障。挂牌成立以民行科科长王艺利同志名字命名的“王艺利民行检察工作室”,在5个派驻检察室、乡镇司法所、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等设立26个联系点,并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旨在以此为阵地,进一步密切与派驻检察室的对接,拓宽社会管理渠道,锤炼检察队伍,打造执法为民品牌。同时,建立工作制度,规范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填写服务台帐,做好日常回复反馈,保障工作室的规范运作,取得良好效果。潍坊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苏立科,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维稳办常务副主任刘效伟对这一做法作出重要批示,予以充分肯定。 二是制定民行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衔接办法,强化制度保障。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科与派驻检察室具体工作衔接的实施办法》,依托检察机关网上办案系统,建立民行部门与派驻检察室工作无缝对接机制,将民行部门的专业优势与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有效结合,加强民行部门对派驻检察室的业务指导,协助派驻检察室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基层法庭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把民行检察工作延伸至最基层。建立民行部门与派驻检察室业务培训机制,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准确掌握工作职责变化,熟悉工作流程;建立联系、沟通、交流长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查找工作对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做到重要信息随时通报、重大事项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三是完善民生诉求联络员制度,强化队伍保障。本着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原则,从派驻检察室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业、乡村和“两代表一委员”等社会各层聘请30名同志作为民生诉求联络员,定期将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群众的心声和社会不同群体对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派驻检察室、王艺利民行检察工作室进行反映,多层次多方面掌握群众诉求,实现检察室与基层群众的无障碍沟通,共收到意见建议280余条。 四是创新民行检察听证制度,强化群众认知。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听证规则》,在每个派驻检察室都设立听证室,辖区内需要听证的案件在派驻检察室进行。听证由当事人申请提出,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和异议人一同参加,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听证。在审查孙福胜不服法院执行裁定的申诉案件中,首次举行了听证,听证当事人均对听证制度表示了支持和赞许,彰显了检察机关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群众反响很好。 三、民行部门与派驻检察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派驻检察室社会认知度不高。派驻检察室设置的依据是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高检院颁布的内部文件,其效力不及法律,导致了目前的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派驻检察室开展包括民行检察在内的各项工作得不到有力法律支持及尊重。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检察室不了解,社会影响力小,工作局面没有充分展开。 二是派驻检察室人员民行业务水平较低。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纷繁复杂,本身就面临着人员不足问题,当前派驻基层检察室虽名义上有三到五名工作人员,但真正熟悉民行检察工作的少,不足以应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而且民行案件涉及面广、民行法律法规博大精深,立法、修改、废止相对频繁,派出院的民行部门尚难以全面掌握和及时了解,更何况是派驻检察室非专业人员,导致民行检察业务开展受阻。 三是派驻检察室职能定位不够明晰。和其他政法部门基层庭、所不同,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暂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时往往无法得到被监督对象的认可,而不得不与民行部门联合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各地检察室工作职能都在实践中摸索,不同地方检察室的职能也有所不同,虽然因地制宜设置检察室工作职能,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但也容易走上检察职能泛化、虚化、异化的道路,什么都管,什么都插手。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派驻检察室职能与地方政府职能存在交叉的情况,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很多部门机构都在做,如果检察室职能不能清晰界定,就有背离法律监督主要职能的风险。 四是派驻检察室缺乏保障机制。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运行过程中,面临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等现实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运行保障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其持续深入开展各项工作。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派驻检察院的设立都离不开驻地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昌乐县院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都靠县财政、当地政府解决,如果经费、人员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派驻检察室的日常运行,更谈不上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能否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认同,全靠各基层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得到不到位,检察室的运行保障具有不确定性,独立行使检察权很可能落不到实处。 四、完善民行部门与派驻检察室衔接的建议 一是要加大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力度。检察室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先天优势,检察室工作人员在走访街道、村委会时,应重点对民行检察职能进行大力宣传,将宣传资料发放到群众手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现场法律咨询进行大力宣传和讲解检察室的职能和性质,并结合现相关案例讲解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程序,增强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维权意识,从而为检察室拓展案件渠道提供保证。另一方面,派驻检察室要积极与乡镇综治维稳工作实现对接,充分利用所在辖区维稳中心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与维稳中心等部门在案件移送、联动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反馈等方面加强协作,既有利于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也有利于拓展检察室民事行政申诉案源,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调解职能部门的有效对接。 二是加强民行部门对派驻检察室的业务指导。首先各派驻检察室设立民行工作区,明确派驻检察办理民行案件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人民法庭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责,宣传民行工作,受理群众申诉及诉讼违法行为的线索,参与办理民行案件;其次确定派驻检察室办理民行案件的范围,派驻检察室可在民行部门指导下开展对诉讼违法调查、执行监督以及督促、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其他民行案件则由民行科主办,派驻检察室协助办理;再次建立案件结果反馈机制,派驻检察室办理的民行案件在初查后应将初查结果及时反馈民行部门,主动接受民行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是积极开展对法庭民事诉讼活动的违法调查。当前,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仍然存在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派驻检察室应在派出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认真开展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调查,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方式矫治派出法庭民事行政审判与执行活动中的违法与不公行为,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改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四是坚持内部整合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派驻检察室要与派出院各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和联系,尤其是民行部门,对案件要统一管理,办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最大效能。派驻检察室依靠民行部门认真建立民行检察工作制度和执法办案标准,认真加强对检察室干警的民行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大胆进行工作创新,切实提高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能力。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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