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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骏:完善互信机制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作者:孙光骏 发布时间:2013-12-11 10:54:24
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贯彻刑事诉讼法、推进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但现状是,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缺乏基于职业的认同感与信任感,这是检律关系存在诸多困难的症结所在。从我们对律师与检察官群体抽样问卷调查情况看,93%的受访者认为提升检律互信度非常必要。 检律双方缺乏互信的心理特征。一是角色防御心理助长职业隔阂。角色防御心理是指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将对方视为单纯的对手,在办案信息方面采取防御性措施,通过信息不对称保持自己诉讼优势地位的心理模式。检察官为了保持掌握案情方面的优势,在落实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等方面处于消极状态,甚至人为设置障碍;律师在获取新证据后,不愿在审前阶段与检察官交换证据,而是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突袭”,从而占据庭审诉辩中的优势地位。角色防御心理助长了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互不信任、信息封锁、恶意对立的情绪,既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二是角色弱势心理助长职业贬损。角色弱势心理是指检察官或律师认为自己在诉讼构造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观心理。从实际情况看,检律双方都存在角色弱势心理。律师在执业实践中长期遭遇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执业挫折感强化了律师的角色弱势心理,促使其常常将大量精力用在法律之外。如,热衷于在判决前制造新闻热点宣传造势,通过媒体发布和传播倾向性观点和单方认定的事实,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舆论形势。这种做法常常造成“新闻舆论审判”,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带来社会压力,同时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容易引起检察官与律师、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检察官弱势心理主要表现为:检察官既要追诉犯罪又要保障人权,面临着“消化”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巨大压力,相对于只关注个案处理效果的律师而言,检察官常常处于“弱势”境地。这种弱势心理,导致他们对保障律师权利本能地持有消极心理,轻视或否定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诉讼制度在诉辩双方权责分配上还不够细致,诉讼权力运行、诉讼权利运用中的约束机制、诉讼博弈机制不够健全。我认为应通过三条途径,推动检律互信机制的建立。 重视司法文化层面的机制建设。主要包括:建立检察文化与律师文化交流机制,加强双方业务交流、思想碰撞、观念沟通,共同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文化氛围,不断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人才交流制度,使检察官、律师均有从事对方职业的可能,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合。 重视司法工作层面的机制建设。主要包括:建立检律宏观协作机制,推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组织建立信息共享、工作会商、文件会签、监督制约等制度;建立检律工作衔接机制,切实保障检察环节律师的执业权利;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和律师违法犯罪及违规问题的发现、投诉、查处机制,加强行业监督与自律。 重视诉讼制度层面的机制建设。重点建立对等约束的机制,完善诉讼权力与权利博弈机制。在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需要进一步从诉讼制度上完善对律师执业的规制。如,在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建立必要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律师执业回避制度,禁止同一案件的辩护律师之间交换案件信息、“会诊”案情;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会谈原则等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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