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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引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初探
作者:吴引其 发布时间:2013-12-06 09:46:30
新刑诉法创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顺利运行,还要依靠检察机关完善的工作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提供保障。本文将从未检工作的实际出发,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程序设计及配套机制的建立等方面提出构想,力求构建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罪名及刑度进行了双重限制,这表明了立法者的审慎态度,也能够满足建立初期的适用需求。在该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逐步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及部分过失犯罪,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3、具有认罪和悔罪表现。4、具备社会帮教条件。 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还必须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是否满足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条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如对曾经故意犯罪或曾有劣迹、屡教不改的,一人犯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能激发社会矛盾等情况,不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置 (一)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拥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申请的,仍应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程序。 (二)听取意见程序 听取意见程序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前的必经程序,由于听取意见的对象在刑事诉讼中地位、身份、作用不同,因此听取意见的形式也有所区别。 首先,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应当当面听取其意见。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面听取意见的法定代理人,可采用电话、邮寄方式听取。如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在办案期限内无法联络的,则应尊重未成年人本人意见。对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则应书面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合成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案件,由于要做出对受审权的放弃及后续考察帮教等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定,合适成年人不属于听取意见的对象。 其次,应当书面或者当面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一般应当面听取,确实无法当面听取的,可以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听取。当面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应当与听取犯罪嫌疑人一方意见分别进行,以避免被害人受到干扰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反对意见,承办人应向检委会汇报,作为检委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不能直接否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和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依法要求复议、复核和提出申诉。 (三)审批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作出两次决定,一次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一次是考验期满后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两个决定都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则需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有罪认定为前提,并附加一定义务,因此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而考验期满后,如需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认为是对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执行,无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如要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的,则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撤销,以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严肃性。 (四)宣布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并且应当通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帮教的人员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应当体现法律的威严并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功能。 (五)考察程序 1、考察主体。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可以由案件承办人担任考察人,也可以设置专门考察官履行监督考察职责。检察机关可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教育矫治和考察帮教工作委托给由专业的社工和帮教志愿者等组成的帮教小组,并对帮教考察的过程进行监督,这种做法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帮教考察的功能。 2、考察期限。新刑诉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但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一年,除去必要的办案时间,以及为可能提起公诉预留时间,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很难到达一年。因此,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应以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为宜,并且考验期的长短可根据考察对象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 3、所附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该决定的同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节、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以及教育挽救的需要,设定具体、明确、可行的条件,如接受戒除毒瘾、酒瘾的治疗,限制进入歌舞厅、网吧、进入特定机构进行心理治疗等,切忌提出过分严苛、范围模糊难以操作或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要求。 (六)处理决定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届满后,检察机关也应根据考察小组出具书面材料,结合调查、回访的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帮教考察人员及所在社区的公安人员召开听证会,对考察对象的表现进行评析,作出不起诉或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诉前考察制度的关系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前,上海未检部门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并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设置教育考察环节,建立了“诉前考察”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后,诉前考察制度也就不应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也应回归法律基本规定,形成“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阶梯式裁量体系,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强制措施的选择 由于监视居住期间较短,且对自由限制严格,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要求,因此选取取保候审措施较为适当。对无法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的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的形式,解决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问题。对此,我科结合“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在个案中进行了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配套机制 (一)建立规范的社会调查机制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都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新刑诉法建立了社会调查制度,上海也率先开展了试点工作,但进行跨省市的社会调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调查的协作机制。 (二)建立社会化的帮教考察机制 考察帮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关键的环节,上海未检部门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观护机制,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的模式已被广泛认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全面建立后,可能会异地考察、委托帮教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化的帮教考察机制。 (三)建立完备的保密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社会化调查、帮教与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隐私保护之间的存在一定的矛盾,可通过建立完备的保密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调查部门、考察帮教部门应严格限制涉对附条件不起诉相关文件、信息的查询。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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