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松: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作者:吴松 发布时间:2013-12-03 10:34:54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即未成年人,是一国之未来,民族之希望,关心、爱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们会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被告人年龄虽不大,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却非常之深,犯罪手段已相当成人化。另外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展,独立性需求的增长使其逐渐淡化对家庭的依赖,而未成年人由于自身依附性的存在,必然产生一种安全感的需要就转而在年龄相仿的人中寻求保护者和支持者,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为团伙犯罪,主要是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共同实施某一犯罪。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而团伙共同行动,互相依存,互相壮胆,就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反侦察能力,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发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的,通常是生理因素、社会风气、家庭环境以及学校教育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腐蚀着未成年人纯洁的心灵 未成年人的生活离不开五彩缤纷和充满形形色色诱惑的大千世界,当今社会难免残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在一些阴暗角落滋生蔓延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相称的丑恶现象,第一是社会上许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就业困难使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便走上邪道,第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得东西;第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第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未成年人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的直接诱因 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许多有积极意义的新思想新事物,但暴力、色情文化也相伴而来,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处于青春期过程中的未成年人。英国心理学家认为影视作品中的暴力行为对未成年人具有极大的危害,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未成年人模范的对象,久而久之,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和重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犯罪的“高手”、专家”。再者未成年人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其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心理和生理的躁动,便会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另外沉溺于网络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被随意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长期痴迷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性犯罪。 三、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家庭被成为人生的第一堂课,使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的影响对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很重要的原因。 四、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目前不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德育教育被忽视,法制教育严重缺失,这种种因素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五、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执行偏差的误导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出现了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味从轻的极端化趋向,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因而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还有一些成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在一线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司法机关负有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重要职责。未成年犯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重视教育挽救工作,同时积极探索教育失足未成年人的新途径,我院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做了如下努力: 1、严谨办案,做到“六个必须查清”。我院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做到“六个必须查清”:未成年人的准确出生日期必须查清;是否初犯、偶犯必须查清;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必须查清;是否是在校生必须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动机必须查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受到侵犯必须查清。 2、感化教育,做到宽严相济。鉴于未成年人年龄小,自控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我院在办案过程中,针对这些特殊性,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分析其犯罪原因、动机,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并根据不同案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3、加强帮教,帮助失足是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我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注重教育、挽救的同时,不忘对那些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加强帮教工作。今年九月,未成年犯戴某刑满释放后,我院侦监和监所部门的干警及时赶到戴家,对其开展进一步的思想了解和帮教工作,当得知其原来所在的工厂不愿接受其回厂工作时,我院干警立刻与厂方取得联系,做通厂方工作,为戴重新争取了就业机会,戴感动得泪流满面,当场表示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努力工作,回报社会,以表达对检察官叔叔、阿姨们的感谢。 4、结合各项检察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维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我院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并与多所中小学共同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选派业务骨干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总体规划。 5、教育为主,惩罚为辅。2013年3月14日,我院依法作出了《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的全市第一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治病救人”原则,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公诉科为该被不起诉人量身定做了一套帮教方案,要求其按照方案,定期接受跟踪考察和帮教,被不起诉人表示自己将积极主动地从主观上努力改造自我,力争把自己早日改造成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益之人。 总之预防未成年犯罪是一项紧迫、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有效手段,同时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就一定能够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期目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